紧急避险的延伸和限度。
有这么一个案例:老王下班回家,被一条没有栓绳也没有戴嘴套的烈性犬咬伤。老王心里不愤,回到家里拿出一把菜刀把这条烈性犬给砍死了。
老王被狗咬伤,花了一万六千块钱的治疗费用。而狗主人的这条狗被砍死,价值也是一万六千多块钱。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最后闹到法院。法院认为:一、老王被没有栓绳也没有戴嘴套的狗咬伤,狗主人应该承担赔偿义务,应当赔偿老王一万六千块钱的医疗费;二、老王在回到家里后,这条狗就不会再伤害到老王,而老王又拿菜刀把狗打死,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围,所以老王也应该承担把狗打死的赔偿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赔偿价值基本相同,谁也不用赔偿谁就结案了。大家认为法院各样的判决合理吗?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狗咬人,我把咬人的狗当场打死是正当防卫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人不是物,如果一个人侵害我或者是其他人,我为了阻止这个人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正当防卫。这里咬人的是狗不是人,我为了阻止这条狗对我或者其他人的侵害,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紧急避险。
关于紧急避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紧急避险行为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认定就是险情是否还继续存在的问题。在以上的案例中,法院和狗主人都认为,老王跑回家后,对老王的险情已经不存在了。但我们反过来再想一下,这个时候这个烈性犬如果仍然没有被狗主人控制,仍然没有栓绳、戴嘴套,它是不是对其他人还是一个险情?老王这个时候拿菜刀将这条狗杀死,是不是仍然是紧急避险?因为我国的紧急避险法律条款规定就是为了避免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采取的措施,都属于紧急避险。所以我个人认为,当老王拿把菜刀寻找这条烈性犬时,它仍然处于没有被控制的状态下,老王杀死它仍然是紧急避险的继续,因为不被控制的烈性犬,随时可以伤害到别人。
所以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的判决,只考虑了被咬伤的老王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忽略了其他人也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把一个广义的紧急避险,当成了一个只是为了个人安危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无论老王当时的出发点是什么,无论老王当时是否为了泄私愤,但他的行为结果却是为了个人和他人不受到伤害而实施了紧急避险措施,是为了他人排除了不再被狗咬伤的险情。所以老王的行为是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更不应该承担狗被打死的责任。狗被打死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该由引起险情的狗主人来承担,因为是他没有有效地控制住自己喂养的烈性犬,从而引起了伤人和继续伤人的险情。
假如说,当老王从家里拿菜刀出来的时候,这条烈性犬已经被狗主人控制住了,栓绳子了也戴上嘴套了,或者是被狗主人关进笼子里了,已经不具备再次伤人的可能性了,老王仍然把狗打死了,那他就应该承担把狗打死的责任。
最后,我还是坚持自己的主张:非法喂养法律禁止喂养的大型、烈性犬,以及在公共场合遛狗不栓绳子、不戴嘴套的行为,都应该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之内。一旦发现,必须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