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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邻里老少齐上阵拆除在建房屋,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建房人自作聪明,将公共道

村民建房,邻里老少齐上阵拆除在建房屋,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建房人自作聪明,将公共道路圈进院子,惹了众怒。

河南某村,据媒体报道,村民老王(化名)家准备翻建新房。

在砌围墙时,他动起了“小心思”:将院墙地基向外挪了半米,把门前一条原本宽敞的公共巷道,圈进了自家院子。

半米,说大不大,但足以让邻居们的三轮车、小汽车无法通行。

邻居们找老王理论,老王振振有词:“这地在我家门口,就是我的。”

几代人走了几十年的老路,一夜之间成了他家的“私人领地”。

村委会多次调解,老王油盐不进。有邻居气不过,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甚至推搡。

多次交涉无果后,村里几十号人聚集到老王的新房前。他们手持铁锹、镐头、砖块,合力推倒了那面“霸道墙”。

砖块碎裂,尘土飞扬。老王闻讯赶来,看着被砸毁的墙体,瘫坐在地上,拨打了110。

警方迅速赶到,制止了砸墙行为,并展开调查。

老王坚持:这是我的墙,你们砸我的墙,就是犯法!

邻居们则反驳:你占路在前,我们只是恢复原状!

这起事件中,没有赢家。老王的“贪心”和邻居们的“冲动”,都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第一,私自占用公共通道,是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老王将公共通道圈为己有,严重侵犯了邻居们的通行权,属于民事侵权。

村委会、乡镇政府有权责令其拆除违建,恢复原状。

第二,“暴力砸墙”不是维权正道,同样涉嫌违法。

邻居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方法完全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砸墙行为如果造成老王较大财产损失,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正确的维权“姿势”是什么?

面对老王私自占路,邻居们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向村委会、乡镇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举报违建;其次,如果行政解决不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老王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最后,绝不能自己动手“强拆”。

第四,“法不责众”是最大的误区。

很多人认为,“大家都砸了,法不责众”。这是完全错误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参与者都将承担相应责任。组织者、主要实施者,责任更重。

河南这起“砸墙”事件,是典型的“用错误去纠正另一个错误”。

老王的贪心,是导火索;邻居们的冲动,则让事情走向了不可控。

半米的院墙,拆掉的是邻里几十年的情分。

一怒之下砸墙,砸掉的可能还有自己的自由和金钱。

面对不公,愤怒是本能,但依法维权才是本事。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