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说马英九基金会的事
1. “未经董事会同意、马英九擅自以基金会名义提告”——这个说法大体属实,但不等于“知法犯法、违法提告”。
2. 检方(士林地检署)受理,不代表“程序合法”,只代表“形式上符合受理条件”。
下面分两层讲清楚(用台湾现行规定,尽量通俗):
一、是不是“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擅自行动”?——是,但属“内部权限争议”,不是刑事违法
1. 基金会的性质与权限
马英九基金会是财团法人,按台湾《财团法人法》:
-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 董事长(马英九)对外代表基金会,但重大事项(尤其诉讼、大额追责)通常要董事会决议或授权。
2. 事实层面
- 5月24日:基金会董事会成立的三人调查小组结论:查无实据,没有证据证明萧、王侵占背信。
- 5月29日:马英九以基金会名义,直接委托律师提告,没有再开董事会表决,绕过了董事会和调查小组结论。
所以:
- 在基金会内部治理上:确实是绕开董事会、由马英九主导的单方行动。
- 对外(法律上):董事长+基金会印章,形式上仍属“法人行为”,只是内部授权有争议**。
3. 能不能直接等同于“知法犯法”?——不能
- “知法犯法”一般指:明知法律禁止,故意触犯刑责。
- 这里是:财团法人内部“代表权/授权程序”争议,属于民事/行政性质的内部治理问题,不是刑法上的违法犯罪。
- 马英九这边主张:董事长依法有权代表法人提告、维护法人权益;对方主张:重大诉讼必须董事会同意。
这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带、解释争议,不是“故意违法”。
二、既然程序有争议,为什么检方还受理?
1. 台湾检方受理刑事告诉的标准很低
刑事告诉(背信、侵占这类),只要满足三点,原则上就收:
1. 有明确被告(萧、王);
2. 有具体罪名(背信、侵占);
3. 有初步事证+告诉人签名/盖章(这里是基金会盖章、董事长代表)。
检方不先审查“你内部有没有董事会同意”,那是事后抗辩、法庭再吵的事。
2. 实务惯例:先收案、后审查授权
- 检方逻辑:先把案件收下、进入侦查;
- 如果被告(萧旭岑)抗辩:这个告诉不是基金会真实意思、没有董事会授权、告诉不适格,检察官再去查授权是否完备;
- 最坏结果:认定法人告诉不适格、驳回,但不影响马英九以“个人告发”继续查。
3. 一句话:受理≠认可程序合法
- 受理=形式合格、可以开始侦查;
- 是否“有权代表、程序合法”=实体争议,侦查/审理阶段再解决。
三、观点理顺
- 说“绕开董事会、马英九单方主导提告”——基本符合事实。
- 说“因此就是知法犯法、违法提告”——过于重、不准确:
这是财团法人内部代表权与董事会权限之争,属于程序瑕疵/权限争议,不是刑事犯罪。
- 说“程序有问题,检方就不该收”——不懂实务:
检方只做形式审查,不先审内部授权;受理不等于背书其程序合法。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