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了!甘肃兰州,男子去上班,在距离差10分钟到单位时,突发心源性猝死倒地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40万,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结果,让所有人都没想到。
张某的上班时间是6点30分,他每天6点10分从家里出发,准时准点到单位打卡。
2023年11月13日早晨,6点20分,张某被人发现倒在街边,人已经离世。
事发后,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和他杀可能,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张某为心源性猝死。
张某生前所在的公司,给员工买过一份雇主责任险。
保单上条款写着:雇员死亡的,保险公司按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赔偿。
家属觉得,人是在上班路上没的,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保险金。
当家属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不认账了。
拒赔理由是:猝死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所以不赔。
家属本就悲痛,又遭遇拒赔,心里不服,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条款赔偿40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从家到单位的路线是合理的。
事发时,距离到岗只差10分钟,应当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
既然保单写了死亡赔偿限额40万,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家属赔偿金4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他们是按合同款条款来办理,张某的情况不应理赔。
保险公司上诉称,张某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猝死,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突发疾病。
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在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里。
保险公司还指出,一审法院把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用错了地方,那是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
跟雇主责任险的合同条款,不是一回事。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意见。
张某的死亡状况,不满足雇主责任险,合同里列出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情形。
而且,张某自始至终没有做过工伤认定,他生前的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对张某的死,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把上下班途中,和突发疾病死亡两个条款,硬捏在一起,属于对保险合同条款适用情形的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为什么一审能赢、二审却输得干干净净?
关键就在,雇主责任险的性质上。
雇主责任险,保的不是员工出了事就给钱,而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替用人单位赔钱。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赔钱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真的有赔偿义务。
那张某的死亡,用人单位有没有赔偿义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只有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自身疾病猝死不算。
既然连工伤都算不上,公司就没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公司不用赔,保险公司自然也不用赔。
这个逻辑链缺了任何一环都转不动。
有人认为,就差10分钟到单位了,这也不赔那也不赔,太不近人情。
可法律判案不是靠就差一点。
如果差10分钟能赔,那差20分钟、差半小时呢?
边界一旦模糊,法律的确定性就没了。
二审法院虽然冷冰冰,但从合同条款来看,并没有错。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整件事里,张某生前所在的公司,几乎像隐身了一样。
雇主责任险的正常理赔流程,应该是公司先赔钱给家属,然后保险公司再补钱给公司。
可这家公司既没有主动赔偿张某家属,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承担了经济责任。
这就导致家属直接跳过公司去告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赔的前提是,公司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赔。
公司本身就需要先认定工伤,或者走法律程序确认。
家属绕过了这一步,自然打不赢官司。
这也反映了不少用人单位,买雇主责任险的真实心态。
老板买保险,不是为了给员工兜底,而是为了给自己避风。
一旦出事,公司往后缩,让家属自己去跟保险公司扯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只有在上下班路上,遭遇特定的交通事故,且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某是在上班途中突发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交通事故。
更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条件,所以张某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就直接影响了雇主责任险的理赔。
因为雇主责任险,通常是在用人单位依法应对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赔付。
张某未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无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也就无需理赔。
这个案子,给人们提了个醒:别以为公司给你买了雇主责任险,就能高枕无忧。
险种保的范围很窄,真正碰上自身疾病猝死这种事,大概率拿不到钱。
想给自己踏实的保障,还得靠自己配齐意外险、定期寿险;或者包含猝死责任的商业保险。
最终,张某的家属一分钱也没拿到。
法律和情理之间,有时候就是隔着这么一道无法填平的沟。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