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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妇幼保健院在入职体检中载明性生活史法律律师价值观随记体检 据南方日报202

深圳一妇幼保健院在入职体检中载明性生活史法律律师价值观随记体检 据南方日报2026年5月29日报道。2025年4月,一名学前教育专业应届毕业女生在深圳市南山区妇幼保健院办理托幼岗位入职健康体检,缴纳费用后进行两次B超检查,诊断为乳腺4A类结节。接诊医生在未充分告知、未取得女生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开具住院单,建议手术治疗。女生随后赴其他医院复查,被告知恶性概率约3%、多为良性,无需手术,仅需定期复查。体检后,该院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妇科检查栏目直接载明了“阴道通畅、黏膜光滑”及个人性生活史等描述,女生否认存在相应性生活史,并因此产生强烈羞耻感。另,该栏目对应的医生签名栏为空白。上述行为涉及隐私保护与诊疗规范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健康证中公开私密信息的问题。法律并不要求将私密检查的具体描述及性生活史载入对外出示的健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私密信息、私密部位及私密活动均受保护。该院在健康证中直接列出生殖器具体描述及性生活史,超出筛查目的的必要范围,且该类信息与托幼岗位安全无实质关联。在未获得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类私密细节纳入可向用人单位出示的证件,涉嫌违反最小必要原则,构成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侵害。第二,开具住院单的行为。乳腺影像报告和数据系统(BI-RADS)4A类提示低度可疑恶性,恶性概率为2%~10%,通行的临床指南一般建议短期随访、穿刺活检等,而非直接收入院手术。医生在无进一步穿刺等诊断依据的情况下,径行出具住院单建议手术,若经查实缺乏合理手术指征,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合理诊疗、禁止过度医疗的规定,同时《医师法》第二十五条也要求医师充分告知并取得明确同意,否则存在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之嫌。据称,该女生向当地12345投诉后,未获得明确答复。我是吴律师,在律师角度,会建议该女生报警处理,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