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更平等,还是汉更平等?
实际情况是汉更平等一些。
因为魏晋以前的等级制度还不是特别森严,真正以法律形式明定社会等级的是北魏。
至唐朝时,贱民的规模庞大,贱户制度空前发达。如《唐律疏议》中涉及良贱身份的律疏,就达百余条。
我们选用一些原始文献说明之:
一、良贱制度
唐代法律将所有人口的身份分为“良”与“贱”两类。
良人包括贵戚、士族、庶民,贱人分为官贱人和私贱人,官贱人包括太常音声人、杂户、工户、乐户、官户、官奴婢,私贱人包括部曲客女和私奴婢。
1. 奴婢法律地位等同于畜产
《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六》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同书卷四《名例四》进一步将奴婢与生产繁殖并列:“疏议曰……转易得他物者,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及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贱民在法律上被视为与牲畜同类,产子视为财产增值。
2. 奴婢可作为买卖标的物
《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一》规定:“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奴婢与牛马骡驴并列,同为可买卖的“物”,身份与牲畜无异。
3. 法律量刑的不平等原则
《唐律疏议·斗讼律》明确规定了良贱相犯的量刑差异:“部曲殴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贱民犯良民罪加一等,良民犯贱民罪减一等,法律在量刑标准上直接规定了不平等的处罚原则。
4. 良贱不得通婚的禁令
《唐律疏议》规定:“奴娶良人,徒一年半……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贱民与良民通婚须受刑罚,婚姻自由被严格限制。
5. 良贱之间的主奴关系
《唐律疏议》承认“家主对部曲、家奴的主婚权、役使权、买卖处分权以及责罚的权利”,贱民在家主面前几乎没有任何自主权利。
二、奴婢中的政治犯
1. 反逆会全家为奴
《唐会要》卷八十六载:“旧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也。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
政治犯全家没为官奴婢,须经三次赦免方可恢复良民身份,脱籍极为困难。
2. 奴婢就是赏赐品
《唐会要》卷八十六载: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以破辅公祏之功,被赐奴婢一百人。
李大亮对其人道:“汝辈多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为贱隶乎?”遂一一放还。
高祖闻而嗟赏,更赐奴婢二十人。
只是因为政治安全,王公贵族的蓄奴数量才会受到等级限制。
如永昌元年九月,因越王贞收诸家僮胜衣甲者千余人,“于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数”。
三、教育制度
国子监六学有等级分明的入学资格。
《新唐书·选举志》详细规定:
“国子学,生三百人,以文武三品以上子孙若从二品以上曾孙……为之;
太学,生五百人,以五品以上子孙……为之;
四门学,生千三百人,其五百人以勋官三品以上无封、四品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子为之,八百人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
律学,生五十人,书学,生三十人,算学,生三十人,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学者为之。”
出身等级直接决定能否进入何种学校,教育机会按官品高低分配。
四、科举制度
杜牧因请托而提前内定为第五名。
《唐摭言》卷六《公荐》记载:崔郾侍郎奉旨往东都主持科举考试,太学博士吴武陵携杜牧《阿房宫赋》前来推荐:“侍郎以峻德伟望,为明天子选才俊,武陵敢不薄施尘露!向者,偶见太学生十数辈,扬眉抵掌,读一卷文书,就而观之,乃进士杜牧《阿房宫赋》。若其人,真王佐才也。”吴武陵要求“与状头”(第一名),崔郾说已有人选,吴武陵退而要求“第五人”。崔郾当场应允,并当众宣布:“适吴太学以第五人见惠。”众人中有人以杜牧“不拘细行”提出异议,崔郾答道:“已许吴君矣。牧虽屠沽,不能易也。”
名次在考前便已内定,可见科举并非依据才学公平竞争。
杜甫就考了两次都考不中。
另一个大才子“五日翰林”杜荀鹤曾写诗慨叹:
“空有篇章传海内,更无亲族在朝中”(《投从叔补阙》);
“三族不当路,长年犹布衣”(《寄从叔》)。
这应该是当时大多数“非谒朱门谒孔门”(《投长沙裴侍郎》)的共同苦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