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有个老太太,把价值860万的房子过户给了女儿。不过,她为了给自己留条退路,特意保留了永久居住权。哪知道,女儿竟然转手就打算把房子卖掉。 面对这种状况,老太太没慌,反而想出个高招,成功阻止女儿办理网签和过户手续。房子卖不成,女儿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老太太却淡定得很。她心里清楚,过户的时候让律师把居住权登记得清清楚楚,在法律面前,这可比亲情可靠多了。于是,她就对女儿说:“房本上写的确实是你名字,可屋里那些老家具、老照片,哪样不是陪我过了几十年,就跟我的老伙伴似的。你想把房子卖了,把这些都弄走,那可不行!” 第二天,老太太拉着社区调解员就到女儿那儿去了。调解员翻看《民法典》后,忍不住直拍大腿,对老太太称赞道:“大娘,您这招太牛了!从法律角度讲,这叫居住权登记,是受法律保护的。就算这房子卖给别人,也不影响您在这儿住。”接着,调解员又转头劝老太太的女儿:“你妈都这么大年纪了,你忍心让她没地儿住,去睡大街吗?要是真闹到法院,这房子买卖肯定得黄,到时候你还得落个不孝的骂名。” 这事儿在周围邻居间传开后,大家都议论开了。楼下的王阿姨拉着老太太的手,一个劲儿地夸:“老姐姐,您可真有能耐!前楼张家的儿子,也是把老娘的房子卖了,现在老太太只能在养老院里天天抹眼泪。还是您有先见之明,设立这个居住权,太明智啦!”就连居委会都把这事儿当成典型案例,在小区的普法栏贴上了《民法典》里关于居住权的条款,教老人们怎么预防子女“坑老房”的情况。 这边女儿的日子也不好过,生意上亏空越来越大,债主天天上门讨债。她红着眼睛跑来找老娘认错:“妈,我当时真是鬼迷心窍了。要不这样,您搬到我那学区房去住,把这老房子让我拿去抵押贷款行不行?”老太太听了,无奈地直叹气摇头说:“你以为银行那么好糊弄啊?这房子有居住权在,就算拿去抵押,折价三成可能都没人愿意要。早听我的话,也不至于落到今天这地步。” 到了月底,事情有了变化。老太太居然把女儿告上了法庭,收到法院传票的女儿一脸懵,完全没想到会这样。法庭上,律师拿着当年的赠与合同,一条一条念给大家听:“受赠人要是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权益,赠与人是有权撤销合同的。”法官听完当场宣判,女儿必须在一个月内把房产变更回老太太名下。听到这个判决,女儿彻底傻眼了,抱着老太太的腿哭得稀里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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