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南,16岁女孩在家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悲痛之余,想到学校曾为女孩买过一份15万元的意外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认为女孩是突发疾病导致晕倒后猝死,拒绝理赔,女孩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无奈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这件事发生在河南许昌,2024年7月20日下午,天气闷热,16岁的小花(化名)在家休息。她是当地一所中学的高二学生,平时性格开朗,身体一直很健康,从小到大没生过什么大病,连感冒都很少有。当天下午4点左右,小花像往常一样走进卫生间,谁也没想到,这一去就再也没能平安出来。
卫生间门口有一道约5厘米高的挡水石,小花上完厕所起身时,脚下一滑,猛地被挡水石绊倒,整个人向后重重摔在地上,后脑勺直接磕到地面。当时家里只有父母在客厅,听到卫生间传来“砰”的一声闷响,两人心里一紧,赶紧冲了进去。
眼前的场景让他们瞬间崩溃,小花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双眼紧闭,怎么叫都没有回应。母亲当场哭出声,父亲强忍着慌乱,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护车的每一秒都无比煎熬,他们不停呼唤女儿的名字,可小花始终没有任何反应。
救护车赶到后,医护人员立刻现场急救,随后火速将小花送往附近医院。急诊医生全力抢救了近一个小时,心电监护仪上的曲线最终还是变成了直线,16岁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那个夏天。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清晰写着死亡原因:摔倒、呼吸心跳骤停。
悲痛笼罩着整个家庭,父母整日以泪洗面,好好的女儿突然没了,换谁都承受不住。处理后事时,他们突然想起,学校之前统一给学生买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万元。这份保险是学校统一办理的,初衷就是给孩子多一份保障,谁也不希望出事,可真到意外发生时,这份保险成了这个破碎家庭唯一的慰藉。
家属整理好医院证明、报警记录、120接诊记录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他们本以为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理赔会很顺利,毕竟孩子是实实在在意外摔倒身亡的。可他们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直接拒绝理赔,给出的理由让家属彻底愤怒。
保险公司坚称,女孩并非意外摔倒致死,而是自身突发疾病,先晕倒在地才摔倒,属于猝死范畴,不在意外险理赔范围内。理赔员甚至给出荒谬推论:正常16岁女孩摔一下根本不会死,肯定是体内有隐藏疾病,晕倒后才摔倒,死亡根源是疾病。
这个说法让家属无法接受。孩子从小到大身体健康,历年体检报告都无异常,怎么会突然有致命疾病?明明是卫生间地面湿滑、被挡水石绊倒,有明确外伤、出血点和摔倒过程,怎么就被强行说成疾病猝死?
更让人心寒的是保险公司后续的操作。他们先是要求家属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非刑事案件证明,家属配合报警,警方调查后确认无刑事犯罪,出具了相关证明。可保险公司仍不认可,又要求提供尸检报告,排除心脏病等潜在疾病。
此时距离女孩去世已经过去几天,家属按照传统习俗,已经让孩子入土为安。在中国人的观念里,逝者安息,开棺验尸是对死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家属无法接受的事。保险公司分明是拿捏了家属的心理,用无法完成的要求刻意刁难,目的就是拒赔。
家属一次次和保险公司沟通、理论,拿出孩子的健康证明、事发时的证人证言,一遍遍还原事发经过,可保险公司始终态度强硬,坚持自己的判定,不肯松口。好好的孩子意外离世,理赔还处处碰壁,家属又痛又委屈,走投无路之下,只能选择起诉,用法律维权。
法庭上,双方争论激烈。保险公司依旧咬死“猝死”说法,称保险条款明确规定猝死不在理赔范围,女孩死亡符合猝死特征。家属则提交全部证据,证明女孩摔倒前意识清醒,无任何身体不适,摔倒才是死亡直接原因。
法官审理时抓住核心关键,询问证人:女孩倒地前有没有晕倒、抽搐、喊心慌?父母、邻居、班主任均证实,女孩全程清醒,正常如厕,起身瞬间摔倒。法院最终认定,家属已完成意外身故的初步举证,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女孩因疾病死亡,也无法排除摔倒与死亡的直接关联。
法院强调,保险合同中的“猝死”指表面健康者突发不明原因自然死亡,而本案女孩有明确摔倒外伤、清晰时间线,不符合猝死定义。依据保险法“近因原则”,摔倒是导致死亡最直接、决定性的原因,属于意外范畴。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5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再次明确不能仅凭推测认定疾病猝死,未尸检责任不能全归家属。
这笔钱虽换不回孩子生命,但给了这个破碎家庭一个公道。保险本是抵御风险的保障,却常被个别公司用格式条款、无理要求推诿责任,忽视消费者权益。这起案例也提醒大家,购买保险要仔细阅读条款,遭遇不合理拒赔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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