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名32岁男子玩起了身份伪装,谎称自己只有十五六岁,混迹网络结识未成年网友。一名11岁小女孩被其欺骗,答应线下见面,不料刚进入对方的出租屋,就遭到两次侵害。施暴结束后,男子还再三恐吓,勒令女孩不准吐露半个字。回家后的女孩精神状态大不如前,家人察觉异常后追问出实情,就医检查更是查出感染性 病。为维护孩子权益,家人当即报警。
据悉,该男子长期混迹青少年社交圈,专挑年纪小、心思单纯的未成年人下手。
世间诡诈,多藏于温柔假象。
为骗取信任,他刻意把自己包装成十五六岁的少年,用稚嫩的头像和话术伪装身份,在网络上寻找目标。
一次网聊中,他认识了年仅11岁的女孩小兰。
小兰年纪尚小,涉世未深,隔着屏幕完全看不出对方的真实模样,见“网友”谈吐和自己相仿,便放下了所有戒心,一来二去,两人渐渐熟络,以朋友相称。
相处一段时间后,男子主动邀约线下见面。天真的小兰没有多想,瞒着父母和家人,独自踏上了赴约的路,一路走到了男子租住的狭小出租屋。
可刚进门,看着眼前满脸沧桑、身形魁梧的成年男子,小兰心里咯噔一下,瞬间察觉对方撒了谎,吓得转身就想往外走。
眼见伪装被拆穿,男子当场变了脸色,往日温和的模样荡然无存。
他快步上前锁死房门,将小小的出租屋变成了密闭的牢笼,紧接着恶语相向,用凶狠的言语发出死亡威胁,扬言只要小兰敢踏出房门一步,就绝不放过她。
密闭的空间、冰冷的恐吓,让年幼的小兰浑身发抖,吓得缩在角落,连大声哭喊都不敢。
男子抓住孩子极度恐惧、无力反抗的状态,先后两次强行对小兰实施侵害,第二次更是完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恶行结束后,男子依旧没有放过受惊的小兰,凑到她面前反复威逼警告,勒令她必须把今天的事烂在肚子里,绝对不能告诉父母和任何人,否则还会找上门来。
被恐惧彻底裹挟的小兰,哆哆嗦嗦地答应下来,才得以离开出租屋。
回到家后的小兰,像是变了一个人。往日里活泼爱笑、蹦蹦跳跳的她,整日闭门不语,眼神躲闪、精神恍惚,夜里常常被噩梦惊醒,吃饭睡觉都不得安宁。
女儿突如其来的反常状态,被细心的母亲看在眼里。母亲耐着性子温柔安抚,一点点开导追问,终于让崩溃的小兰哭着说出了出租屋里发生的一切。
听完女儿的哭诉,一家人又心疼又愤怒,当即带着小兰赶往医院做全面检查。
最终的诊断结果,更是让整个家庭雪上加霜:年仅11岁的小兰不幸感染性病,身体遭受了实实在在的伤害。
不久后,这起令人痛心的案件被纪录片《你好儿科医生》播出,迅速传遍网络,无数网友为之愤慨。
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走访取证、固定证据,完整还原了整个案发经过,男子的犯罪行为被查得一清二楚。
现在,男子已被警方抓获,案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在本案中,男子伪装少年诱骗11岁女孩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从法律上看,性质非常明确:构成强奸罪,且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不考虑幼女是否“自愿”——11岁属于绝对无同意能力,同意在法律上无效。
哪怕女孩表面配合、没反抗,只要未满14周岁,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被害人仅11岁,属于法律上的“幼女”,且属于12周岁以下绝对保护范围。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性侵,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没有辩解空间。
男子伪装年龄、网络诱骗、线下控制、两次性侵、未采取防护措施并导致女孩感染性病,属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男子不存在任何合法理由免责或减责。
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医院诊断、伤情及性病证明、现场物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定罪。
对于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我国法律一贯坚持从严惩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除刑事责任外,受害人家属还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综上,本案在法律定性上清晰明确:成年男子性侵11岁幼女,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国法律对14周岁以下儿童给予绝对、无条件的特殊保护,任何利用孩子无知、弱小实施侵害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城端Ci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