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女子下班后骑电动车顺路搭载同事。途中电动车和一辆小轿车相撞,同事受伤,导致十级致残,女子被判全责。事后,女子主动赔偿同事77899.50元,但同事不依不饶,竟将她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女子:太冤了!
宋某和刘某是同事,那天晚上下班后,刘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
宋某想搭她的电动车,刘某觉得顺路,两人又是同事,搭个顺风车也没啥。
宋某也是图个方便,谁也觉得有什么问题。
可偏偏那天晚上出了事!
刘某骑电动车载着宋某,在右侧直行道上,一把向左转弯,结果跟左侧同向直行的一辆小客车撞上了。
宋某当场受伤,车也撞烂了。
双方报警,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和小客车司机张某没有责任。
宋某伤的不轻,被送到医院急救,后来做了司法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
住院期间,产生了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出事后,刘某也后悔当时骑电动车带人。
但她也没推卸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了1.9万,刘某自己拿了5.8万,一共赔偿宋某77899.5元。
按说,这事该赔的也赔了,可宋某对自己出车祸的事愤愤不平。
她认为,车祸导致自己受伤,这事都怨刘某,必须让她付出代价。
虽然刘某给了已经将近8万,但给的太少,她不依不饶,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89531元。
刘某后悔急了,谁让自己当时就发了个善心,却惹下了这么大的祸!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确实有错,她不仅违反交通信号,还违法载人。
电动自行车后座,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刘某明知这个规定,还搭载着宋某,加上闯了信号,直接导致了事故,侵权责任跑不掉。
但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电动车不能载成人,还非坐上去,是拿自己的安全开玩笑。
宋某的行为跟事故的发生、伤情的加重,都有直接关系,所以她自己也是有责任的。
所以,出事故这事,不能全赖到刘某头上。
这场官司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刘某是免费搭载宋某的,不是为了挣钱,而是好意同乘。
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是故意撞车,或者有什么重大过失。
她就是在正常骑车,只不过违规转弯加上违法载人,这属于一般过错,不是故意,也不是重大过失。
法院考虑到这些,决定给刘某减轻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刘某承担70%的责任,宋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这样,刘某还需再赔偿宋某82731.91元。
加上之前已经赔过的7.7万,刘某总共赔偿宋某16万余元。
这事被发布到网上后,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刘某善意搭载同事,出了事还得赔钱,以后谁还敢做善事、好事?
其实,正是因为有了“好意同乘”这条规定,刘某才从承担的100%责任,减到了70%。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她可能就得全赔。
可以说,善意值得鼓励,但善意不能成为违规的挡箭牌。
刘某骑车违法载人、违反信号灯,这些行为本身就有巨大风险,不是你一句我是好心就能抹掉的。
宋某也不服,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凭什么还要承担30%的责任?
说白了,两人事前都知道电动车不能搭载成年人。
但都觉得,很多人都这么做也没事,也没人查。
可一旦出事,后悔都来不及。
再说,刘某是自己要求搭乘同事电动车的。
她的行为,客观上加大了骑车的危险性,也直接导致了自己受伤。
宋某被判自己承担30%说明:你不能一边享受着别人违规带来的便利,一边出了事就要求对方负全责,这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刘某骑电动车顺路搭载同事宋某,属于无偿搭乘,符合“好意同乘”情形。
刘某违规转弯和违法载人导致事故,存在一般过错,但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依据上述条款,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时,宋某明知电动车不能载成人仍搭乘,自身也有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对刘某善意行为的适当保护,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与交通规则的严肃性。
这个判决其实就是告诉人们:善意归善意,规则归规则。
一方可以出于善意搭载别人,但不能因为善意,就违反交通法规。
另一方,可以接受别人的好意,但不能出了事就把所有责任都推给驾驶人。
法院的判决,既保护了善意,又守住了底线。
这场事故最后的结果:刘某总赔偿了同事16万左右。
宋某自己承担了三成的损失。
这个案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每一次好心搭载之前,先问问自己,安全有没有保障?
每一次坐上别人的车之前,也问问自己,我是不是在把自己往风险里推?
好意同乘不是免责金牌,它只是一把伞,能遮风挡雨,但撑不住违规带来的重量。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