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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男子看上了小区内一个娇俏的少妇,一直觊觎其美色,就找机会悄悄潜入了女子家

云南,一男子看上了小区内一个娇俏的少妇,一直觊觎其美色,就找机会悄悄潜入了女子家里,当时女子正在洗澡,这可让男子激动坏了,立刻闯入洗手间,把女子拉拽进入房间内侵犯。女子害怕不已赶紧作出激烈的反抗,同时也打电话报了警。幸亏民警来的及时,当场把这个男子给抓住了。女子很诧异,自己家住26楼,这男的是怎么进来的?

(红星新闻5月31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家住昭通的朱女士,30多岁,是个自媒体从业者,等于是个网络上的从业人员。

平时可能会比较注意自己的形象,朱女士长相娇美,身材也很好,在小区里来来往往的,或许就被某个男子盯上了。

某个男子就是后面案发的这个王某。

他早就注意到朱女士了,有个小孩,经常会接送孩子上学,而且好像还住在同一个楼栋里。因为觊觎女子的美色,这下还真的就动了手。

事发这一天,家住26楼的朱女士,目送孩子去上学,要说在电梯里,还偶遇了这个男子王某。可能王某看到朱女士送完孩子了,稍后就会一直待在家里了。

果然,朱女士很快就回家了,到家之后,她准备洗个澡舒服一下,然后在准备自己的自媒体的工作。

进入洗澡的状态后,朱女士就听到客厅处传来了异常的声音。

原来,王某不知道使用哪种方式,已经偷偷的潜入了朱女士的家里,当时人已经来到了客厅处。

朱女士非常害怕,因为家里不可能有人,当时她衣服也都没有穿,还是想要到客厅里看看情况。

非常巧合的是,朱女士看到了客厅里的王某。又尴尬、又紧张,朱女士被吓得不行,惊慌失措。

而王某眼看时机已到,立刻就拽住朱女士,将她拉进了房间里,准备展开侵犯。

朱女士并非肯轻易就范的人,她一直反抗、挣扎,试图脱离王某的控制。

随后朱女士又跟王某慢慢的斗到了客厅里,朱女士拿到手机立刻就报了警。

眼看着朱女士报了警,男子王某的气焰开始收敛,暂时停止纠缠,等到办案人员来到的时候,朱女士的身上,已经被大大小小制造了不少伤痕。

为了配合调查,朱女士也提交了自己客厅里的监控视频,王某潜入屋内、准备打开洗手间门锁的画面,也全都拍摄了下来。

事后,朱女士也对自身反抗的伤痕做了鉴定,构成轻微伤。

这位试图侵犯的男子表示:他家住在本栋的19楼,事发这一天喝醉酒,一直也比较留意朱女士,所以这才做错了事情。

针对这件事,办案人员已经立案调查,并且将王某给带回去刑事控制。

而相关部门又指出:王某是如何进来的,作案工具是什么,家门口的情况如何,这一切都还要调查。目前证据不足,暂且不上诉,等待办案人员的进一步侦查,之后再介入诉讼阶段。

王某这一方则表示:当时就是喝醉了,才做出这样的事情,并非蓄谋。

总之,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刑法》第 236 条、第 23 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强行要跟女子发生关系,主观上已经具备非法意图,构成侵犯罪未遂。

即便是未遂,但是只要女子产生了激烈的反抗,被害人的愿意让对方没有得逞,依旧会被判入刑。

未遂的行为会参照既遂来进行从轻处罚。既遂的刑期是3-10年,未遂标准会依据此标准从轻发落,但是非法入侵,则会从严考量。

《刑法》第 245 条规定,未经主人允许,擅自进入他人的住宅,已经符合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本案中的男子,未经女主人的同意,为了实施侵犯的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二者存在牵连的关系。

因为前后的行为跟目的存在一定的关系,原则上是则一重罪论处,但是本案不会根据单独的行为定罪,而是需要合并罪行处理,不会单独以非法入侵住宅的罪行去论处。

王某一方表示:因为喝醉酒了,所以做错事了。

喝酒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根据《刑法》规定,喝醉酒的人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不可以凭此理由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即便王某自称喝醉酒,醉酒不能构成免责的事由,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被判入刑。

虽然王某现在是被取保了,如果后期展开其他滋扰、报复的行为,仍然可以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对他进行人身控制。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