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一个十四五岁的男孩拿着一根20克金条来到金店,想以一百元的价格卖出,店家询问后与男孩成交生意,背后原因十分暖心!
5月31日,山东德州庆云县的一家金店里,店主正坐在柜台后面等着顾客上门。
此时,门口走进来一个男孩。男孩瞧着年龄不大,也就十四五岁的样子,进来之后直奔柜台,张口就是要卖金条。
男孩说着,仿佛怕店家不当回事,直接从口袋里拿出来了他要卖的金条。
黄澄澄的金条,一面有小猫印记,一面刻着财富金条的字样,店主见多识广,这金条看上去不像是假货啊。
这可把店主给吓了一跳。一个小孩怎么会随身带着金条?难道说这个男孩家里有什么事,需要变卖家产了?那也不可能让一个孩子直接拿出来卖呀?
在满肚子的疑惑中,店主就问男孩打算卖多少钱。
谁知,男孩的回答令店主啼笑皆非,这么一根金条,男孩竟然说他要卖一百块!
金价再怎么便宜,这瞧着有拇指宽的金条也不可能才卖一百块吧?店主觉得男孩是在开玩笑,谁知男孩却很认真地告诉老板,他已经跑了很多家金店了,只是没有人肯收。
店主接着问男孩多大,男孩一口咬定自己已经十八岁了。
看起来男孩也知道,如果说自己是未成年,正规金店不仅不会收他的金条,说不定还会通知家长。
只是他再怎么嘴硬,明眼人还是能看出十八岁和未成年的区别啊!只能说小孩这波操作还是太年轻了!
店主看着依旧嘴硬说自己就是十八岁的男孩,心里有些发愁。
他倒不是想借机坑孩子一把,只是心里有些担心。
按照男孩的说法,他已经去问了挺多家金店了。男孩年纪尚小,万一把金条揣在兜里磕了碰了,或者掉在哪了,对这个家庭来说肯定是极大的损失。
当然,店主也怕孩子遇到坏人,真的用一百块把金条给卖了,到时候找也找不回来,那可就麻烦了。
思及此,店主决定自己先稳住孩子,把金条收了,到时候再找孩子的家长进行归还。
于是,店主拿着柜台的登记本,像模像样地问了男孩几个问题,并对金条进行和测量。在将一百块钱拿给孩子之后,店主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同时,店主还在网上发布了视频,全网寻人。
在视频中,店主把男孩和金条的特征一一说明,并带着金条出镜。店主表示自己是出于好心才暂时收下金条的,看看是谁家的,家长只要用一百元即可把金条换回去了。
在视频发布后不久,孩子家长就找到了。孩子留下的姓名等信息都是假的,但20克重的金条是实在的。
经过核实,确认了前来认领金条的家长身份属实,店长很爽快递将金条还了回去,并谢绝了家长出于感谢想支付的感谢费。
良心店家!金条估价上万,若真因此遗失,也是够让人上火的。
那么,这件事又有那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呢?
未成年人进行的交易是否合法,交易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尽管如此,由于民事主体不同,在涉及未成年人参与买卖交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上,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交易的性质、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智发展水平、以及交易是否得到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例如,如果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参与工作具有一定阅历和基本成熟的金钱认识,那么他们签订的买卖合同,从事的交易行为通常是有效的。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认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因此,超出其年龄、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他们签订的买卖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但正常五块钱买个小零食,在其年龄和智力范围之内的,默认合法有效。
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他们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民事资格。
除此之外,本案中的男孩即使真的以一百元的价格卖出20克金条,此交易双方收益严重不平等,属于显示公平,可以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提醒各位家长做好孩子的金钱观教育,切莫因小失大!
信源:大象新闻、法治进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