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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年轻的独居女子十一点才回家,进入小区后感觉后面有个黑影,因为女子低头玩手机

广东,年轻的独居女子十一点才回家,进入小区后感觉后面有个黑影,因为女子低头玩手机也没留意。等到女子摁开电梯,一瞬间就窜进来一个男的,但是男子进来也不按电梯。女子内心有些紧张,就摁下了自己朋友的楼层,男子照样静观其变。等到女子出电梯,男子立马尾随,本以为女子单身独居,这样他可以伺机侵害,没想到女子进屋瞬间,里面还有其他人。男子无奈,最终选择了离开。

因为女子的机智,也算是救了自己一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中安在线6月3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夜深了,一女子不知道是加班,还是有应酬,十一点多才回家。

女子一边走路,一边低头玩手机,一边往家里走,丝毫没有留意,有个危险的人物,悄悄的跟在自己后面。

这个男子穿着凉拖,跟在后面,传来“啪嗒、啪嗒”的声音。

尤其是在走廊里,这个声音穿透了黑夜,立刻就让女子开始警觉。

这个时候,女子有些意识到,似乎这个黑影,已经跟随了自己很久。而且是跟着自己的节奏,她快、他也快;她慢、他也慢。

因为有些警觉,女子赶紧摁了电梯,她准备乘电梯回家。

谁知道,男子一下子也跟着窜进来,走进了电梯。进来之后,男子就木讷的站在一旁,也不恩楼层。

女子则瞥了一眼男子,他还是不为所动,坚持不摁楼层。

这个时候,女子基本可以确定一件事:这个男的,可疑,而且,就是要尾随她回家。

女子心想,一旦男子尾随至家,看到她独居,一下子闯进屋内,对自己行不轨之事......女子越想越害怕。

这个时候,女子灵机一动,摁下了自己朋友的楼层。

万幸的是,这个楼栋里,还有自己的熟人,这下也就好办了。

很快,楼层到了,女子就走下了电梯。就在女子出电梯之后,果不其然,黑衣男子立刻尾随,跟在女子的后面行走。

依然是保持着一样的节奏,刻意保持着可视的距离。

随后,女子就来到了朋友家,她敲开了门。朋友开门后,女子立刻就使了个眼色,朋友也明白了,则配合说:“哟,今晚下班迟了一些哦!”

然后二人立刻入内,锁上大门。

这个时候,男子看到,原来这个女子并非单身一人啊,哎呀,也是错失了一个“好”的时机。

男子则立刻怏怏不乐的离开了,再次回到电梯内,走出了小区。

夜高风黑的,这样的独行男子,也是非常危险的人物,一直在找机会,主要的目的就是单身、独行、独居的女子,生活中,一定要多加注意,遇到危险,及时报个警处理。

本案件中的这位黑衣男子,跟踪、尾随,属于寻衅滋事类的治安违法行为,尚且不构成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第 5 项规定,多次尾随、跟踪、追逐他人,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对方心理恐慌,威胁对方人身安全,此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要承担行政责任。

此等违法行为,要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且还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男子故意尾随女子,想要查看女子是否是独居,因为对方是一名女性,男子看来会更加利于作案。这个行为客观上,已经破坏了被害人出行的安宁权,甚至造成了心理恐惧。

由于后期尚且没有做出过分的举动,男子的行为暂且不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后期,男子撬门、破门、强行入户,这类行为可能就达到了预备犯罪的立案标准了。

再一个,后期女子可以继续观察,如果还是同一位男子、多次的、持续的跟踪、尾随,女子立刻就可以报个警处理,调取监控,核实证据,确定男子反复滋扰,可以走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维权。

当然,如果这一次男子给女子造成了心理伤害,也是可以进行民事维权的。

《民法典》第 990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包含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另外第1032条规定,任何人禁止侵扰、刺探、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位男子深夜全程跟踪在女生身后,还跟进了电梯,蹲守在家门口探查,已经属于故意刺探行踪,侵扰了女子的生活安宁,可以落入本侵权范畴。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之后,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请求行为人做出精神损害赔偿。

很多女子感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经此一事,之后则会更加谨慎一些。

信源:中安在线

时政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