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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情侣举办盛大婚礼未领证,女方发现男方“可能在外面有孩子”,7个月后分手,男方却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和婚宴费用共22万……

办了婚礼但没领证,分手时彩礼需要返还吗?

情侣未领证婚礼后情感破裂

2022年,来自江西的建伟(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同在浙江嘉兴打拼的来自大西北的佳慧(化名)。相似的境遇让两颗心很快靠近。同年7月,两人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感情迅速升温,不久便搬到一起,在佳慧租住的房子里开始了同居生活。那段时间,日子过得平淡却也温馨,双方都觉得“蛮好”,结婚成了顺理成章的计划。

2024年年初,两家开始商量婚姻大事。按照民间习俗,彩礼是重头戏。建伟和佳慧在嘉善一家金店,精心挑选了结婚用的“三金”:金戒指、套链、手镯。总共花了39955元。两天后,建伟的老爸通过银行转账,向佳慧姐姐的账户转了138000元,备注栏里写着两个字:彩礼。

2024年大年三十,在男方的老家,30几桌丰盛的酒席摆开,建伟和佳慧举办了隆重的结婚仪式。婚宴酒席等各项费用花了十几万,全由男方承担。红包也都是建伟家收的。佳慧这边,只有几位至亲远道而来参加了婚礼。

之后小两口回到嘉善,在亲朋好友看来,婚事已经是板上钉钉,就差那张结婚证。然而,这张证,却再也不会来了...

共同生活像是爱情的试金石。据佳慧的说法,裂痕始于陈年往事:她发现建伟有一段复杂的过往,并可能外头还有个孩子。而佳慧自己虽然结过婚,但是没孩子,她对生育问题格外看重,为此两人屡次发生争执,建伟又喜欢喝酒,佳慧还说,准公婆对他们的生活介入较多,导致琐事摩擦不断。

一起生活了七个多月后,同居生活走到了尽头,两人正式分手。这段关系,既没有孩子,也始终没有结婚登记。

分手后,建伟越想越不是滋味。十几万彩礼、近四万的黄金,还有办酒席的花销,都不是小数目。尤其是父亲突然病重需要用钱,于是他向佳慧提出,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并分担一半婚宴费用,总计超过22万元。

而佳慧也觉得自己委屈。她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婚礼也轰轰烈烈办过了,从乡俗角度看婚约已经履行,彩礼不该还。至于三金,那是建伟送给她的个人礼物,是赠送,哪有要回去的道理?婚宴也是建伟家自愿操办的消费性支出,更与她无关,她坚决表示一分钱都不还。

今年年初的一次电话中,佳慧同意返还彩礼和“三金”的一半——约6.9万现金和折价约2万元的金饰,这与建伟的诉求相去甚远,于是建伟一纸诉状把佳慧告上法院。法院:返还10万元法庭上,建伟拿出了转账凭证、金器品质保单和证明佳慧曾同意返还一半财物的电话录音。佳慧则坚持自己的观点,她提到自己为结婚也买了数万元的床上用品等嫁妆,不过建伟只认可其中约两千元的物品价值。法院认为,13.8万元转账,双方都认可是彩礼。而那价值39955元的“三金”,是建伟为结婚专门购买,在电话中佳慧也默认了其价值,因此也应算作彩礼的一部分,属于应返还的“贵重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双方没办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经济状况、同居时间长短、同居期间的共同消费、解除婚约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以及佳慧也置办了嫁妆(尽管价值无法精确举证)等因素,最终遵循公平原则,作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酌情判定由佳慧返还建伟彩礼共计10万元整。

对于“三金”,由于佳慧坚决不愿还实物,法院在确定这10万元总额时,已将其价值考虑在内,进行折价处理。婚宴费用诉求则被驳回。案件受理费等,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个案子也给很多“先上车后买票”的男女关系提个醒: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彩礼返还并非“全有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