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高校女讲师被要求50岁退休#【“我为啥不能55岁退休?”#女讲师被要求50岁退休起诉学校败诉#】近日,西安一高校女教师王老师向华商报反映,2006年,她入职西安一民办高校,担任思想政治方面课程的教学工作,但2024年3月,学校要求她办理退休手续,她认为很不合理。王老师与学校谈僵后,将学校起诉至法院,但最终败诉。 王老师1972年出生,今年54岁,2024年她52岁。“我在学校的教师岗位工作,中级职称,讲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在55周岁退休,为什么让我提前退休?”王老师说,“学校要求我50岁就退休,这也太不合理了!”
据王老师讲述,与学校谈僵后,2024年9月,学校不再给她安排工作,也不再发工资,“我变成了失业人员。”王老师提供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学校人事部人员与她联系的记录、法院判决书等。王老师所持证书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资格名称为“讲师”,专业名称为“法学教育”。从王老师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看,王老师在“通识教学”部门,从事“教师”工作。
2024年3月,学校人事部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微信告知王老师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50岁,2023年4月23日就已通知办理退休但未见回复,再次催促她去办理退休。
学校规定 需满足条件方可申请55岁退休
根据该高校“关于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应正常办理退休。
根据该高校“关于教职工申请选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具有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正常办理退休。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讲师)职称的女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一共有五大类条件,包括在核心期刊发表科研论文,撰写8万字以上专著或教材;参与国家级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业竞赛获奖;指导学生优秀论文等。王老师说,她作为中级职称讲师,长期耕耘在思想政治课程的讲台上,很难达到上述条件。
法院判定 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
根据法院二审判决结果,首先,王老师主张其系专业技术岗,退休年龄应为55岁。经查,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应按照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但对于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企业的用自主权管理范畴。王老师作为民办企业单位的讲师,并非传统意义上女工人,也不具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干部身份,其是否符合女干部55岁的退休年龄,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其次,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作岗位难以认定及内部退养的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6号)的内容,女职工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在50至55周岁之间,由女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并以选定退休年龄满周岁的当日为准,计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故在王老师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可以协商选定退休年龄。而根据该高校《关于教职工申请选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关于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规定女年满50周岁应正常办理退休,并对女职工年满55周岁自愿办理退休的条件作出了相关规定,表明对其单位的女职工在50岁至55岁之间的退休条件进行了明确。而王老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学校《关于教职工申请选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要求。
再次,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作岗位难以认定及内部退养的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该高校《关于教职工申请选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应先由女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的同意,而王老师并未履行该程序。
最后,王老师实际工作至2024年8月31日,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06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该高校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对于王老师要求行知学院支付赔偿金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6月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该高校人事处,负责给王老师通知退休事宜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她负责依规通知王老师办理退休手续,后续情况不太了解。后期王老师已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所以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