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小伙子很喜欢去按摩馆,多次进去找女技师做按摩。有一次支付了1000元,回头也没啥事,谁知道,1年后小伙子却因为按摩这件事被抓,关了10天,还被罚款3000元。小伙子表示不服气,他认为都过去1年了,早就过了追诉期了,凭啥还要旧事重提?出来后,直接就上诉了,要求撤销对于自己的处罚,没想到,最后却悲催了。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个小伙子胡某(化名处理),40来岁,是一个从事个体经营的老板,收入比较稳定,平时也没啥大的爱好,就是喜欢进按摩馆消遣。
早些年的时候,胡某还没这个爱好,因为妻子跟他离婚了,孩子也跟着前妻过,胡某每天生活都感觉很孤单。
所以说,这个时候,才会想起进按摩馆享受享受,女技师可以陪他聊天,排解寂寞,更多的是,还能够平衡男女之间的那些事情。
一来二往的,捏足敲背,胡某跟按摩馆里的女技师也就熟悉了起来,进去的次数,也是逐渐增多。
就在做按摩期间,女技师也会给一些暗示,所以后来,胡某的路线,也开始走偏了,甚至开始突破了底线。
有了前面几次经历,胡某发现,也没啥事,虽然做的事情不合法,似乎也没被查到。
所以后来,胡某也就更加大胆了,每次也不是支付现金,直接就是给女技师转账。
轻车熟路,转账记录清清楚楚,胡某跟这个女技师也是,流程简约熟悉的很。几百、到一千,账目也是很明确。
就这样,事情过去1年了,什么事情也没有,胡某认为,这事儿也就过去了。
没想到,有一天办案人员竟然找上门来,本来胡某都快将这些事情给忘记了,一下子就蒙圈了。
原来,之前女技师的这家按摩馆,被临检人员给查了,从女技师的手机里,发现了很多跟胡某之间的转账,很多是1000元,因此可以确定,他俩存在不正当的关系。
面对铁证,胡某认为也没啥好说的,就跟着办案人员回去接受了处罚。
处罚结果是: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处以3000元罚款。
面对处罚结果,胡某又突然清醒了:这都是1年前的事情啊,到现在早就过了追诉期啊,怎么还来找自己的麻烦?
但是处罚已经下来了,胡某就先服刑,等到出来之后,他再作维权。
出来之后,胡某直接就复议:事件都过去一年多了,早就过了6个月的处罚期限,现在凭什么还要来抓我?
越想越生气,胡某直接就上诉了,要求撤销对于自己的行政处罚记录。
面对胡某的质问,办案人员拿出了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办案人员指出:在胡某犯案之后,就已经发现了其违法的线索,并且已经展开立案调查,这个是有记录在案的。
而当时为什么没有直接处理,因为案件涉及到多人,调查取证需要时间,并非故意拖延。
办案人员还帮胡某纠正了对于法律的错误理解,6个月的追溯期限,是从相关部门发现违法的行为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说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办案人员发现胡某的违法行为的日期,根本就没有超出追诉期。
这类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2 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之内没有被相关部门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由此可知,办案人员的说法,跟法律规定完全一致。
相关部门介入审理之后也发现,办案人员对于胡某的处罚,也是有理有据、依据充分。但是事实存在,期限却超出了30日。
办案如人在对胡某立案侦查之后,后期才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办案时间超出了法定的30日,当时没有办理延长手续,因此属于程序违法。
但是即便逾期30日,也没有撤销对于胡某的行政处罚,因为其违法的事实依据存在,办案人员当时也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胡某的陈述申辩权。
也就是说,程序虽然违规了,并不影响处罚的合法性,因此不予以撤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男女双反做出对价的违法行为,要面临10-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可以确定,胡某的违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在所难免。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