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天使吗?”内蒙古,一45岁男子在工地干活,突然胸痛,工友用10分钟送他到医院,可挂完号后,发现医生不在,13分钟后,医生才来,正询问病情,男子突然失去意识,心跳呼吸骤停,医生立马给男子做心肺复苏,又要家属打120电话,可男子还是死亡,家属认为,是医生脱岗,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并在患者病危时没给病人注射肾上腺素等急救药物,也没用除颤仪进行抢救,这才导致了患者死亡,家属索赔84万,医院: 一分钱不出,该去哪告去哪告!
郝利俊45岁,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日子,妻子还有残疾,他为了挣钱,在外面干装修工作。
2024年12月19日中午,他在工地上干活,突然觉得胸口疼痛,工友赶紧拉着他去了附近的医院。
工友紧赶慢赶,用了10分钟就到了医院,到医院时,是中午12:15。
郝利俊当时还能行走,工友帮他挂了个普通内科号。
挂号单出来,显示时间是12点19分,可两诊室没人,13分钟后来了一位医生。
医生询问病情,可没想到,还没问完,郝利俊突然倒下,他没了意识,呼吸和心跳停了。
医生立马给他做心肺复苏,同时让工友打120急救。
医院给他吸上了氧气,但是没用除颤仪,也没打肾上腺素或者阿托品这些急救药品。
12点42分,郝利俊不行了,120赶到,急救病历上写着,郝利俊死亡时间是12点55分。
而该医院病历上写着,诊断郝利俊是急性心肌梗死,但在后面加了个问号。
家属到了医院,医院让他们先把人拉走,第二天再来医院谈赔偿的事。
家属慌张,把人拉回家处理后事,可没想到,他们第二天再找医院,医院不认了。
从那之后,郝利俊妻子拖着残疾身体,跑医院,跑卫健部门,还跑医调委要求维权。
卫健部门组织了调解,医调委也介入了,医调委还把双方叫到司法鉴定中心。
专家看了材料,认为医院存在两个问题 。
一是医生脱岗13分钟,耽误了病人最佳抢救时间。
二是患者心脏骤停后,医院只做了心肺复苏和吸氧,但该用的急救药和设备都没有使用。
因此专家认为,医院应该负主要责任。
可医院不愿意了,拒绝配合继续鉴定,调解就这么完了。
2025年7月,卫健部门认为,医院虽然执业许可证上核准有急诊科,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单独设置这个科室,也没有专门的急诊医生。
另外,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抢救记录没有医生签字。
因此,卫健部门对医院做了警告罚款。
家属问要84万赔偿,可医院说了: 一分钱不出,该去哪告去哪告!
卫健部门答复,调解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诉。
家属急了,家里顶梁柱都没了,日子没法过了,要他们上诉,连诉讼费和律师费他们都拿不出。
医院甚至反问家属,当时为什么不去大医院?
有人说了,这人就算是在大医院门诊,死亡率也超过50%,即便早10分钟看完了去做心电图也会死在路上。
也有人说,中午12点的,我觉得不算脱岗,这个时间正是医生吃饭的时间。
可更有人认为,患者是怀着求生之心进入医院,胸痛本是急症预警,拖沓处置错失救命窗口期,推诿拒赔更寒了普通百姓求医的心。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院有两个问,一是医生脱岗13分钟。
卫健委查实,这家医院虽然执照上核准有急诊科,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单独设置这个科室,也没有专门的急诊医生。
而根据原卫生部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急诊科必须实行24小时开放,对危重患者要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一个胸痛患者挂完号等了13分钟医生才来,这明显违反了急诊诊疗规范。
第二个,急救措施不到位。
患者心脏骤停后,医院只做了心肺复苏和吸氧,没有用除颤仪,也没有注射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
而按照诊疗规范,心脏骤停患者的抢救有一套标准流程,该用的设备药品都得用上。
如果没有做到,就是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有了这两条"违规"的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
至于这个过错和郝利俊的死亡之间有多大关系,那是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医院要家属去起诉,其实没错,法院只要判了,判多少赔多少。
家属其实应该是去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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