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他人,究竟怎样构成情节较重?
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言语冒犯,但并非所有骂人行为都会受到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实务中,一些人分不清普通辱骂行为与“情节较重”的认定界限。
今天,专做行政和治安案件的北京唐律,具体结合公通字〔2018〕17号意见第2部分第36条,清晰划分出6种属于侮辱他人情节较重的情形,帮大家快速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范围。
第一种是使用恶劣手段实施侮辱行为,也是较为直观的严重侵权方式。
当众向他人泼洒污秽物、逼迫对方做出有损人格尊严的动作、在公共场合张贴带侮辱性质的大字报等,这类行为突破公序良俗以及法律底线,不仅在口头上贬低他人,还通过物理、公开化的方式践踏人格,构成情节较重。
第二种是侮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如果在进行了辱骂之后,致使受害人正常工作被迫停滞、日常生活饱受困扰,或是出现失眠、抑郁等身心健康问题,社会评价、个人名誉也出现明显贬损,即便手段不算极端,也会被认定为情节较重。
第三种为经旁人劝阻之后,依旧拒不停止侮辱行为。
当事人已经被他人提醒、制止,却执意持续出言侮辱,主观恶意明显升级,法律会对这种拒不纠错的行为从严定性。
第四种是借助网络空间公然侮辱他人。
网络具备传播快、范围广、留存久的特点,一句侮辱性言论短时间内就能扩散至全网,对受害人造成的名誉伤害远超线下口角,因此线上公然辱骂被单独列为情节较重情形。
第五种是针对多名对象实施侮辱行为。
单次辱骂一人与批量侮辱多人,社会危害性完全不同,大范围贬低他人人格,扰乱公共氛围,会被法律加重评价。
第六种是兜底条款,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结合实际案情判定。
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会灵活考量场景、后果、主观恶意,填补列举式条款的空白。
部分人误以为骂人只是小事,实则一旦触碰“情节较重”的标准,就要承担拘留、罚款的治安责任。
认清上面这6种认定情形,既能约束自身言行,在避免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能在自身合法权益遭遇侵害时,清晰地拿出法律依据。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