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诈骗型团伙,嫖娼处罚被撤销
生活中,一些人可能有过“网络约见、上门”服务的经历,转账后却发现对方是纯粹诈骗团伙,根本不存在实际服务内容。
对此,存在部分当事人即便一分服务都没享受到,依旧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嫖娼未遂,作出治安拘留、罚款处罚。
今天,专做行政和治安案件的北京唐律,结合行政实务经验明确:这种只存在诈骗、无真实卖淫行为的情形,不构成嫖娼未遂,对应的治安处罚应当依法撤销。
区分案件性质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真实卖淫意愿对应的客观服务基础。
嫖娼行为成立的法定前提,是存在男女双方达成了“以金钱换取实质性服务”的合意,且具备实施交易的现实条件。
而诈骗式卖淫团伙的运作逻辑完全不同:团伙仅以提供性服务为诱饵吸引转账,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从业人员到场,全程只实施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诈骗行为,不存在真实的卖淫主体,客观上完全不具备发生性交易的可能性。
从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认定标准来看,治安违法不能仅凭主观想法定案。
部分执法办案人员简单地认为当事人主动转账约见,就推定构成嫖娼未遂,忽略了客观层面无实际交易对象这一关键事实。
但在实践中,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施违法行为,因外界因素未能得逞。
具体到上述诈骗场景里,当事人连接触卖淫人员、着手交易的机会都不存在,整个过程只陷入对方的诈骗圈套,根本不存在着手嫖娼的客观行为,自然无法认定嫖娼未遂。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有两条法定救济路径。
第一条是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如有)等证据,证明对方全程是诈骗团伙,无真实卖淫人员;
第二条是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案涉治安处罚。
北京唐律根据行政案件参与经验,总结出:只要能完整证明涉案人员仅实施诈骗、不存在卖淫行为,无论是复议机关,还是法院,基本都会认定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拘留、罚款处罚。
同时,要厘清两种不同情形的边界:如果双方已经见面,提供服务的女子“小蕊”真实存在,只是临时价格谈崩、突发检查没能完成交易,属于嫖娼未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线上沟通后对方全程失联、仅骗取钱财,无人员到场,只属于被诈骗,不构成嫖娼类治安违法。
最后,北京唐律特别提醒,寻求有偿性服务本身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存在极高财产、法律双重风险。
即便后续通过复议、诉讼撤销不实处罚,前期也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
如果不慎遭遇此类网络诈骗,应当第一时间报警追究诈骗团伙刑事责任,同时针对不当治安处罚及时启动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