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早已划定红线:幼女无性同意能力。然而,在山西运城这起案件中,办案人员竟试图用“自愿”的荒谬逻辑定性,甚至企图以“调解”和“不予立案”抹去罪恶。一个13岁的孩子,法律已替她说了“不”,执法者却还在问她“愿不愿意”,这暴露出部分一线办案人员法律素养的缺失与对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漠视。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爆舆论,是因为它精准触碰了全社会的集体焦虑恐慌。如果连13岁的孩子都无法得到绝对庇护,我们的孩子怎么办?
公众等待的不是安抚情绪的通报,而是经得起检验的公正结论。必须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让失职者承担责任,让法律真正成为撑在弱者身后的盾牌。
蹲守事件的进一步调查结果。
民警称女孩自愿发生关系不属强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