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调研,法律管什么?
【来源】财联社2026年6月28日08:26报道(援引证券时报)
各位朋友,今天咱们聊一个很多股民觉得"离自己很远"、实则关系很大的事——机构调研。
据财联社援引证券时报报道,近一周(6月20日至26日)有120多只个股获机构调研,广生堂以53家机构调研数量居首。调研机构类型涵盖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私募等。从市场表现看,近一周机构调研股平均跌超2%,但东方锆业、京东方A、信德新材等个股均涨超10%。
数据看着热闹,但法律上有一个核心问题:机构调研过程中,上市公司有没有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先说法律底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更关键的是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透露或者泄漏。这叫"公平披露原则"——机构可以来调研,但公司不能把没公开的信息只告诉机构。
再看操作规范。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规定,机构投资者调研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把调研时间、参与人员、交流内容公之于众。说白话就是:你们关起门聊了什么,两天内得让全市场知道。
那调研本身合法吗?合法,但有限度。《证券法》第五十三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如果调研中公司透露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参加调研的机构据此交易,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三国志·诸葛亮传》有言:"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不能妄自轻视自己,说话失去大义,以致堵塞了忠诚劝谏的道路。放到信息披露上就是:不能妄自泄露信息,以致堵塞了公平交易之路。
《论衡·超奇》讲:"文丽而务巨,言眇而趋深。"文辞华丽但务求宏大,言语精妙但趋向深奥。信息披露不能只追求表面华丽,把核心风险藏着掖着,那是"文丽"而不"务巨",法律不答应。
《文心雕龙·宗经》云:"经也者,恒久之至道,不刊之鸿教也。"经典是恒久不变的至道,不可更改的宏大教化。信息披露的规则就是资本市场的"经典",不可随意更改,也不可选择性执行。
说到底,机构调研本身是市场常态,但调研什么、怎么调研、调研后披露什么,法律都有明确规矩。规矩在,公平才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