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用赔!”河南洛阳,一村民在大队部乘凉,男子醉酒经过,无故对他辱骂,村民回了几句,被其他人劝开。村民主动避让回家,可万万没想到,醉酒男子却追着他不放,抬脚踢踹,村民连连后退,躲闪中不得已将男子的脚架开,男子失衡倒地,头部受伤,先后两次住院45天,医疗费花了8万多。之后,男子将村民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河南伊川这起纠纷,起因并不复杂,却把一个常被说混的问题讲清楚了:有人受了伤,不等于别人就一定有错;有人花了医药费,也不代表责任自然落到对方身上。
民事案件看的是行为经过、过错和法律上的责任,而不是简单比较谁伤得更重。
事情发生在一个晚上,周某在村大队部附近乘凉,同村的吴某饮酒后来到现场,无故对他辱骂,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旁人上前劝阻后,周某没有继续纠缠,而是选择离开,准备回家避开这场冲突。
按常理说,人已经走了,争执也该到此为止。
可吴某并没有停下,而是继续追赶,并抬脚踢向周某。
周某一边后退躲闪,一边抬手将踢来的腿挡开,吴某随后失去平衡,倒地时头部受伤。
此后,吴某先后两次住院,共治疗45天,医疗费用超过8万元。
伤情带来的损失是真实存在的,但损失由谁承担,不能只看最后是谁倒在地上。
吴某后来起诉周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断这件事,看的不是某一个瞬间,而是整段冲突的发展过程。
争执发生后,周某主动离开,没有追赶,也没有继续挑衅。
吴某却在对方避让后继续追逐、踢踹,使原本可能结束的矛盾再次升级。
到了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时,周某抬手格挡,目的在于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而不是借机报复或者主动伤人。
这也是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法律区分正当防卫和一般打斗,并不会机械地盯着一句争吵,也不会只根据受伤结果倒推责任。
冲突由谁引起,谁在推动事态升级,一方有没有主动避让,反击是为了脱身还是为了泄愤,这些细节都很重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才可能承担适当责任。
法院认为,吴某的追赶和踢踹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周某采取的是躲闪和格挡,没有表现出主动攻击,也没有明显超过制止侵害所需要的范围,因此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有人遇到冲突,总觉得先退一步显得吃亏。
其实很多时候,主动离开不是软弱,而是在划清责任边界。
愿意停手、愿意避让,说明没有把矛盾继续推高;当侵害仍然追上来时,必要的防护也更容易还原出它本来的性质。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嘴上说一句“我是自卫”,所有还击都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司法判断仍然要回到具体事实,看侵害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仍在持续,也要看采取的行为是不是为了制止危险,有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保护的是合理自保,不是事后报复,更不是借冲突扩大伤害。
这起案件最终说明的,其实是一个朴素的道理:责任不能跟着伤情走,更不能因为一方损失较大,就忽略事情是谁挑起、怎样升级的。
面对无端纠缠,能避则避,能停则停。
当危险已经逼近,法律也不会要求一个人只能被动承受,而不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