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30多岁的男人,
跟14岁、17岁的女孩开房、转账,
事后却一口咬定是“谈恋爱”、“借的钱”。
你猜怎么着?法院判了,认定这就是嫖娼。
山东这个黄某,被拘留12天、罚款1500元。他不服,把公安局告了,说自己冤。
我看了判决书,真是倒吸一口凉气。
他跟两个女孩,都是网上搭讪认识的。
聊天记录里,没有什么甜言蜜语,全是“几点见面”、“酒店地址”、“完事转你”。
每次发生关系后,转账记录都卡得死死的。
给14岁女孩转1800,给17岁的转1000或200。
时间、金额,跟开房记录完美对应。
黄某辩解说,那1800是“借款”。
可法院追问:借条呢?催过债吗?聊天记录里有说过要还吗?他一样都拿不出来。
他说跟17岁女孩是“恋爱关系”。
可证据显示,认识没几天,除了开房就是转账,连一顿正经饭都没吃过。
法官的逻辑很简单:法律上的恋爱,需要情感交流、日常陪伴。
而深夜开房、完事转账,这不叫恋爱,这叫交易。
更可怕的是,那个14岁的女孩。
按照法律规定,跟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
黄某能逃过这一劫,全靠警方认定的是“嫖娼”,没往刑事上走。
这事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别拿“恋爱”当遮羞布。铁证面前,你怎么狡辩都没用。
现在黄某不仅被罚了钱、关了人,还背了个治安案底。
以后找工作、考公、出国,全完了。
你们觉得,法院判得对吗?
这事,你们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