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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30多岁的男人, 跟14岁、17岁的女孩开房、转账, 事后却一口咬定是“

一个30多岁的男人,

跟14岁、17岁的女孩开房、转账,

事后却一口咬定是“谈恋爱”、“借的钱”。

你猜怎么着?法院判了,认定这就是嫖娼。

山东这个黄某,被拘留12天、罚款1500元。他不服,把公安局告了,说自己冤。

我看了判决书,真是倒吸一口凉气。

他跟两个女孩,都是网上搭讪认识的。

聊天记录里,没有什么甜言蜜语,全是“几点见面”、“酒店地址”、“完事转你”。

每次发生关系后,转账记录都卡得死死的。

给14岁女孩转1800,给17岁的转1000或200。

时间、金额,跟开房记录完美对应。

黄某辩解说,那1800是“借款”。

可法院追问:借条呢?催过债吗?聊天记录里有说过要还吗?他一样都拿不出来。

他说跟17岁女孩是“恋爱关系”。

可证据显示,认识没几天,除了开房就是转账,连一顿正经饭都没吃过。

法官的逻辑很简单:法律上的恋爱,需要情感交流、日常陪伴。

而深夜开房、完事转账,这不叫恋爱,这叫交易。

更可怕的是,那个14岁的女孩。

按照法律规定,跟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

黄某能逃过这一劫,全靠警方认定的是“嫖娼”,没往刑事上走。

这事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别拿“恋爱”当遮羞布。铁证面前,你怎么狡辩都没用。

现在黄某不仅被罚了钱、关了人,还背了个治安案底。

以后找工作、考公、出国,全完了。

你们觉得,法院判得对吗?

这事,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