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在广西柳州类似场景中,民警发现一男子鬼鬼祟祟进入养生馆,馆内女老板随即拉上窗帘,

在广西柳州类似场景中,民警发现一男子鬼鬼祟祟进入养生馆,馆内女老板随即拉上窗帘,民警怀疑存在非法交易,蹲守 10 分钟后将二人一并盘问。两人当场交代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分别处以 3 日拘留。

谁知女老板不服,拉着男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不仅否认违法事实,还指控民警不给吃喝、不让休息。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这场官司打到法庭上,争的焦点其实不是 100 元花没花,而是执法过程中该不该全程录音录像。养生馆老板娘黄某咬定自己给男子赵某做的是正规按摩,钱是按摩费,不存在色情交易。

黄某还说,笔录上的字是被逼签的,民警不让吃饭不让休息,自己是撑不住了才签字的。

黄某抓住的另一个漏洞,是执法现场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她翻出《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 4 条,里面写着接警出警、当场盘问检查、现场处置当场处罚这几类情形,公安机关都应当录音录像。

黄某提出,民警蹲守抓捕、进店当场盘问,属于规定应当视音频记录的现场执法情形,认为执法过程没有录像属于程序不当。

公安机关这边的应对倒也不慌,先是拿出赵某和黄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上面签字齐全。

再指出黄某养生馆按摩正常收费远高于 100 元,可给赵某的服务只收了 100 元,时间还不到 10 分钟,这价格和时长本身就说不通。

至于吃饭问题,公安机关翻出了黄某案发次日一早托人买早饭的转账记录,说明黄某当时并没有被饿着。

关于录音录像这个争议,公安机关搬出了另一份文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77 条,里面写的是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用的是 "可以",不是 "应当"。

这份规定是部门规章,黄某援引的那份规范性文件效力比规章低,真要比谁说了算,规章占上风。而且民警当时也没当场就作出处罚决定,谈不上非录不可。

一审法院审完认定,黄某和赵某在询问时已经清楚交代了违法事实,笔录上的签字也是二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后签下的,处罚站得住脚,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气,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回把录音录像的争议讲得更明白,说现场执法要不要录,得看具体情况,不能把 "应当录音录像" 这条往宽了解释,公安机关这波操作没毛病,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类案件也经常被用作执法普法参考,释放清晰导向:办理治安案件既要夯实证据链,同时也要严守执法程序规范;当事人想要推翻行政处罚,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