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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狗同浴?一网友在洗浴中心女浴室洗澡时,竟发现有人正用公共淋浴给宠物狗洗澡,甚至

人狗同浴?一网友在洗浴中心女浴室洗澡时,竟发现有人正用公共淋浴给宠物狗洗澡,甚至用人用毛巾为狗擦身。多次向工作人员反映却无人制止,最后不得不报警。

2026年7月21日,辽宁丹东东港市一家洗浴中心,网友在女浴室洗澡时,发现一名女子正在公共淋浴间内给一只白色小狗洗澡。

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这名女子随后将狗放在人用的椅子上,用浴区提供的公共毛巾为狗擦拭身体,还用公共吹风机给狗吹毛。

这位网友先后向服务人员、吧台和经理反映,但均未得到及时制止。她最终选择报警。

7月22日,涉事洗浴中心负责人回应称:

通过调取监控发现,狗主人是用一个大浴筐将狗带进去的,工作人员当时没有发现。直到女子把狗带出淋浴间吹毛时才看到,于是马上制止。

事后,店家当着投诉顾客的面对所有浴区进行了消毒,相关毛巾全部丢弃,并在民警见证下向顾客致歉。

事情最终在警方调解下和平解决。

店家同时澄清:网络上“洗浴中心允许人狗共浴”的说法不实。门店明确规定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浴区,将保留追究不实言论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公共场所携宠:新法已划红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宠物进入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本身就可能构成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干扰,尤其当宠物进入浴区这种密闭空间,干扰程度更重。

(二)公共毛巾擦狗身:不只是“不卫生”,更是侵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公共浴区的毛巾、吹风机是面向所有消费者的共用设施。用公共毛巾擦拭宠物,直接污染了后续消费者的使用环境。

对老人、儿童、孕妇及过敏人群而言,宠物毛发、皮屑可能带来健康风险。

(三)店家的责任:不能“等发现了再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对浴区卫生安全负有主动管理义务。

狗被装进浴筐带进去,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这本身就是巡查疏漏。顾客多次反映后仍未及时制止,更是管理失职的直接体现。

(四)狗主人的多重责任:侵权、违约、治安违法。

狗主人将宠物带入洗浴中心的行为,同时踩踏了多重法律红线:

对同场消费者构成侵权——污染公共设施、干扰他人正常洗浴;

对店家构成违约——违反店内“禁止携带宠物”的规定;

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可处警告或罚款。

如果因宠物携带病菌导致他人健康受损,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一个人把宠物带进女浴室、用公共毛巾擦狗身的时候,她有没有想过——下一个人拿起那条毛巾时,会不会因此过敏?会不会因此感染?会不会再也不敢踏进这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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