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发现女儿多张毕业照露出内裤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女童身体隐私属于法定隐私范畴,拍摄、留存走光影像已经涉嫌侵害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女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如果明确拒绝使用该类照片,机构修改后继续印刷,同样构成肖像权侵权。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尊重人格尊严,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很多商家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涂黑遮挡就消除风险。对于未成年女童而言,监护人明确否决的走光照片,正确处理方式应当直接废弃底片,而非修图后继续留存印刷。
女童身体隐私保护要从小建立底线,幼儿园作为活动组织方,对入园摄影内容负有监督义务。家长遭遇同类情况,可要求机构删除全部问题影像、停止印刷,留存聊天记录、照片证据,通过投诉、诉讼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