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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潜水真猥亵!女子在健身会所游泳,一男子多次潜入水中触摸她的腿部,她拿浮板击打

假装潜水真猥亵!女子在健身会所游泳,一男子多次潜入水中触摸她的腿部,她拿浮板击打对方头部并大声呼救,男子被当场揭穿。

2026年7月22日,上海青浦区一健身会所,张女士与朋友正在泳池中游泳,一名陌生男子也在同一泳池内活动。

男子反复潜入水中,每次潜到张女士身边时,都会伸手触摸她的腿部。

张女士亲眼目睹了全过程:“我真的眼睛看着他潜下去,然后摸到我的腿上,我就觉得一定是故意的。”

张女士没有沉默。她和朋友拿起浮板击打男子的头部,同时大声呼救。

男子被当场揭穿,现场陷入混乱。健身会所工作人员随后赶到,调取了泳池监控。

辖区派出所介入调查。张女士后来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事男子因实施猥亵,被给予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事发健身会所工作人员称,涉事男子是第一次来游泳,办的暑假两个月卡。

警方调取监控后,会所方面表示,等男子出来后,将对其进行退卡处理。

(一)行政拘留5日: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涉事男子在泳池内多次触摸他人腿部,属于典型的猥亵行为,警方据此作出5日拘留的处罚,在法定幅度内。

(二)5天够不够?公共场所猥亵,情节是否恶劣?

泳池是公共场所,男子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猥亵,且多次反复,主观恶意明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情节恶劣的同样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涉事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恶劣”?

有观点认为,泳池内当众多次猥亵,社会影响恶劣,5天处于法定最低档,偏轻。

也有观点认为,男子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行政拘留5日属于依法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对猥亵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本案适用的是新法还是旧法,直接影响处罚区间的认定。

(三)为什么不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男子利用“假装潜水”的方式实施猥亵,虽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但在法律上是否构成 “强制” ,即是否达到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这是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

张女士能够拿浮板击打对方并大声呼救,说明其反抗能力并未被完全压制,这可能是警方未以刑事犯罪立案的重要原因。

(四)健身会所的责任:退卡就够了?

会所方面表示将对男子进行退卡处理。但更深层的问题是:泳池内发生多次猥亵行为,现场工作人员为何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会所作为经营场所,对泳池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监控存在盲区、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异常,会所同样需要反思管理漏洞。

如果那天张女士没有大声呼救,如果泳池没有监控,这个“假装潜水”的猥亵者,还要在水下潜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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