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的“大爱+专业”救了小伙子一命!25岁小伙下水库游泳时突然沉入水底,水面浑浊,水下能见度几乎为零,68岁老人听到呼救声,纵身跃入3米深的水中,靠双手一点一点地摸索,直到摸到溺水小伙,将其托举上岸,紧接着三位大爷一套专业的急救操作,将已经踏进鬼门关的小伙“拉了回来”。
2026年7月22日14时许,安徽宣城泾县戴家冲水库,25岁的江苏泰兴小伙下水游泳,意外溺水,沉入了水底。
水深3米,水体浑浊,水下能见度几乎为零。岸上有人呼救,却没人敢贸然下去,因为浑浊的水下什么都看不见,贸然下水不仅救不了人,自己也可能搭进去。
68岁的老人华春刚听到呼救声,没有犹豫。他跳入水中,潜入3米深的浑浊水底。
水里什么都看不清,只能靠双手一点一点地摸索。搜索、触摸、再搜索,终于他触碰到了那个已经失去知觉的年轻人。
华春刚用尽力气将溺水男子托举出水面,向岸边游去。
小伙被拖上岸时,面部发紫、瞳孔放大、已经没有自主呼吸,情况万分危急。
现场的刘合剑立刻俯身进行人工呼吸,章卫东等人配合跪地开展胸外按压。有人负责按压,有人负责清理口鼻异物,有人观察情况。
近两分钟不间断的急救后,小伙呛出一口水,恢复了呼吸。面色逐渐红润,慢慢睁开了双眼。脱险后,他向几位救命恩人鞠躬致谢。
获救小伙被送往医院,生命体征平稳。事发后,华春刚坦言:“确实很累,手都在发抖。”
(一)见义勇为免责:“好人条款”为善行撑腰。
华春刚老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俗称的 “好人条款” 。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坚实保障——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救人者不用为“万一出了差错”担责。
(二)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不必担心“救错人”。
如果华大爷在施救过程中不小心造成小伙轻微损伤,法律同样给予保护。
“好人条款”的核心立法精神是鼓励善行、免除后顾之忧,法律不会让救人者因为“没救完美”而承担赔偿责任。
(三)见义勇为的表彰与奖励:好人有好报。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和保障。
华春刚、刘合剑、章卫东等人完全有资格申报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权益保障。
当地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为这些救人者申报荣誉——让好人不仅有好报,还要让更多人知道“好人会有好报”。
(四)现场急救的法律保障:非专业人员同样受保护。
刘合剑、章卫东等人对溺水小伙实施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这些非专业急救人员的行为,同样受“好人条款”保护。
法律鼓励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伸出援手——只要出发点是善意的、行为是合理的,即使急救手法不够专业,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个68岁的老人,在3米深的浑水里靠双手摸索——他摸到的不仅是一个人,更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一群平均60岁的大爷,跪在地上轮流按压近两分钟——他们按回的不仅是一条命,更是陌生人之间最朴素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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