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男子赵某,贴牌普通胖头鱼冒充查干湖鱼售卖,被警方查扣14吨鱼,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5年。他刑满后持续申诉,最终再审改判无罪。因涉案扣押的鱼类被警方保管不当全部腐烂灭失,赵某发起国家赔偿维权,这场多年的纠纷最终由最高法落槌定音。
2012年12月,临近春节,查干湖胖头鱼热销、溢价较高。赵某为赚取差价,从长春水产市场低价购入普通胖头鱼,私自贴“查干湖胖头鱼”商标包装,准备高价销售。
群众举报后,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分局突击检查赵某租用的冷库,当场扣押14吨贴牌胖头鱼,赵某随后被刑拘,最终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赵某服刑期间,2013年夏季,警方扣押的14吨胖头鱼因冷库保管、温控失当全部腐烂变质,扰民投诉不断。警方拖延数月后,才将全部变质鱼类集中销毁,涉案财物彻底灭失。
刑满释放后,赵某始终不服有罪判决,持续申诉。吉林省高院最终指令松原中院再审该案,认定原审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某无罪。
洗清罪名后,赵某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既主张人身自由赔偿,也要求警方赔偿14吨鱼的财产损失,索赔总额90万元及利息,双方就赔偿标准产生巨大争议。
赵某当庭主张,应按查干湖胖头鱼零售价核算赔偿,包含预期销售利润。而警方抗辩,涉案只是普通廉价胖头鱼,90万元索赔包含违法贴牌带来的非法收益,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属于刑事扣押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公安机关扣押公民财物后,对鲜活易腐水产品未尽妥善保管、及时处置义务,导致财物全部灭失,存在履职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明确:法律只保护合法财产损失,赵某依托假冒商标、贴牌售假获取的高额利润属于非法收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驳回其90万元高价索赔诉求。
最终法院按照赵某真实进货成本、冷库租金等合法实际损失核算,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判定警方赔偿赵某共计62.7万元。警方不服结果申诉至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赔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依法驳回警方申诉,维持62.7万元的赔偿决定,为这场多年纠纷画上句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赔偿数额核算合理,最终依法驳回公安机关的申诉,维持62.7万元的赔偿决定。
这场延续十余年的刑事追责、申诉平反、国家赔偿连环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该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的双重尺度:一方面,坚决纠正冤错案件,对执法机关履职不当造成的公民损失依法赔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坚守法律底线,不纵容违法行为,明确非法经营的不当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兼顾了司法公平与社会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