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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也成“杀手”:骑行中共享单车突然锁死,博士被摔成十级伤残。 2025年

共享单车也成“杀手”:骑行中共享单车突然锁死,博士被摔成十级伤残。

2025年6月5日,福建厦门想,在读博士生小李骑着一辆哈啰校园助力车,沿着日常路线前往实验室。

道路空旷,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他匀速前行。

就在某一刻,车子突然断电,后轮瞬间锁死。高速行驶中的车辆骤然制动,车身猛地侧翻倾倒,重重砸在小李的右腿上。

送医后,诊断结果触目惊心:右胫骨平台骨折外侧撕脱骨折、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膝外侧半月板撕裂。

事发5天后,厦门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哈啰公司提供的事故车辆故障排查证明书中明确写道:经检测,事故车辆存在断电故障,且“此故障与用户反馈的骑行中车辆断电导致摔倒受伤相关联” 。

公司承认了,车有问题,人受伤,两者有关。

但承认归承认,赔偿却谈不拢。哈啰最初提出通过骑行附带保险赔付数百元;后续又提议等小李完成全部康复治疗、做完伤残鉴定后再统一核算。

小李拒绝了。伤情治疗周期长,可能还要二次手术,拖下去的风险,他承受不起。

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小李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做了伤情鉴定,2025年12月9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同年12月23日,他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64549.08元。

2026年7月17日,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小李21.5万元。

谈及这一年多的维权,小李坦言最难的就是取证。能够完整记录车辆运行状态、故障发生时间、骑行轨迹的后台数据,全部由哈啰平台单方掌控。交警部门曾多次试图调取后台日志,始终未能获取。

取证受阻后,小李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申请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依托官方调查固定证据。

交警调取校园监控后发现,事发时段道路空旷、无其他车辆行人,小李匀速骑行至事发地点,车子突然剧烈晃动、瞬间侧翻倒地——这个骑行轨迹明显违背正常摔倒特征。这段视频,成为后来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

(一)产品责任:车辆缺陷致损,平台承担无过错责任。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进一步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就要赔偿。

哈啰公司出具的故障排查证明书已经承认“车辆存在断电故障”且“与用户受伤相关联”,这本身就是产品缺陷最直接的证据。

一旦锁定产品缺陷,哈啰公司作为生产者(或视为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平台不能以“已投保”或“用户使用不当”为由推卸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平台掌握数据,就负有举证义务。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对产品不存在缺陷负有举证责任。

哈啰公司掌握全部后台运行数据,有能力也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车辆不存在缺陷。

如果平台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侵权赔偿范围:十级伤残,21.5万怎么算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小李主张的26万余元损失中,法院最终支持的21.5万元,主要涵盖:医疗费、后续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误工费(博士生科研工作中断)、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十级伤残系数)计算。

博士生因伤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维权中的关键争议点。

(四)保险赔付不能替代侵权赔偿。

哈啰最初提出通过骑行附带保险赔付“数百元”——这暴露了共享出行平台常见的“甩锅”逻辑:先用保险打发,打发不了再谈责任。

但保险赔付和侵权赔偿是两码事。保险是平台为用户购买的合同保障,侵权赔偿是平台因自身过错或产品缺陷对用户承担的法定责任。

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平台不能因为买了保险就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法律已经划清了红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平台掌握后台数据,负有举证义务;侵权赔偿不能由保险赔付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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