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避税惯用的离岸信托,监管规则迎来重大收紧。
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掀开了境外信托跨境避税运作最后的灰色空间。
这份政策落地之后,长期依靠 “资产转移至低税辖区、装入离岸信托规避国内税收” 的高净值人群,跨境资产安排被纳入清晰监管框架。想要看懂本次政策变革的分量,需要梳理多年持续推进的监管体系建设。
早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中国正式接入经合组织 CRS 共同申报准则体系。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一行三会出台《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账户尽职调查。
2018 年 9 月,中国与其他 CRS 参与方完成首批金融账户信息对外交换。截至 2023 年底,我国已与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通道,中国税收居民开设在境外银行、券商、信托机构的金融账户,不再处于信息黑箱状态。
法律层面的反避税基础也持续完善。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搭建两大关键规则:一是明确居民个人判定标准,居民个人境内外全部所得均负有在中国纳税义务;
二是新法第八条首次在个税领域设立反避税条款,针对居民个人控制设立在低税负地区的境外企业,若无合理经营理由长期不分配、少分配利润,税务机关有权开展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
这条规则,精准针对利用境外架构滞留收益、规避纳税的常见操作。
拥有 CRS 跨境信息交换渠道,叠加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上位法依据,2026 年 7 月 24 日离岸信托个税公告,属于跨境涉税监管精细化收口的关键一步。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答记者问时明确,出台政策旨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公告完整覆盖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全流程监管:财产装入信托环节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纳税;信托存续期间,无论收益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收益性质,适用 20% 税率逐年申报;
信托终止清算环节,再就清算收益完成纳税清算;信托主体以及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全部适用穿透式监管规则。
公告同时设置过渡期申报安排,针对公告实施前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区分情形确定追溯口径;存续阶段历年未申报的信托收益,纳税人可在规定宽限期内完成申报,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
需要厘清的是:离岸信托合法的财富传承、资产隔离、风险管理功能并未被取消,政策封堵的仅仅是借助离岸信托实施跨境逃税的路径,单纯依靠离岸信托规避纳税的通道正式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