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十年前干过一件挺绝的事,因丈夫出轨,为了防止离婚时分走自家房子,她拉着爹妈搞了场“确权官司”,让法院确认父母占70%产权。当时这招确实高明,后来丈夫再次出轨净身出户,娘俩得了两套房,风平浪静。谁料十年后,她爹参加了一场同学聚会,碰上了初恋,老爷子突然翻出当年那份调解书,逼着老伴离婚,要拿走属于他那份房款630万。女子彻底傻了眼,防住了外面的男人,没防住自己亲爹。
据悉,欧阳女士和前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顺遂结婚,婚房用的是她父母老房子的动迁款,买在杨浦区,虽不大但足够安身。
后来前夫事业顺遂,手头宽裕,两人便卖掉杨浦的房子,贷款换了一套虹口区的大房子。出于对妻子的信任,这套新房子的产权,只登记在欧阳女士一人名下。
但好景不长,孩子刚满周岁,欧阳女士就发现前夫在外面有了人,孩子太小,她咬着牙把眼泪往肚里咽,选择了隐忍。
可这事瞒不住两位老人,父母知道后,担心女婿出过轨,谁能保证没有第二次?万一将来离婚,这套虹口的大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岂不是要被那负心汉分走一半?
父母越想越不踏实,和女儿商量后,琢磨出了一步险棋,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女婿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对虹口区那套房子进行确权。
很快,案件以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确认欧阳女士的父母享有这套房子70%的产权份额,剩下30%归欧阳女士和前夫夫妻二人共有。
那会儿看,这一步棋走得确实漂亮,前夫自知理亏,在调解时没敢多争。老两口的家底保住了,女儿的退路也留好了。
确权官司之后,日子安稳了几年,欧阳女士和前夫又在浦东买了房,后来把虹口区那套房子挂牌卖出,得款900万。
欧阳女士便理所当然地用其中800万,在浦东附近又添置了一套新房,日子照旧。
然而,前夫终究本性难移,第二次出轨。这一次,欧阳女士没有犹豫,果断协议离婚。两套浦东的房子归她,存款归前夫,对方算是净身出户。
离婚后,欧阳女士带着孩子,以为人生最难的坎儿已经迈过去了。
欧阳女士怎么也没想到,防住了出轨的前夫,却没防住自己的亲爹。
原来,父亲前两年参加老同学聚会,遇上了当年的初恋,自此魂不守舍,手机不离手,如今干脆摊牌:要离婚,还要分当年虹口那套房子卖掉后,对应他那70%份额的房款,整整630万。
欧阳女士脑子嗡嗡作响,她试图跟父亲讲道理:房子十年前就卖了,你十年间从没主张过权利,法律上有诉讼时效,三年就过期了。
谁知老爷子退休后没少看法律节目,竟然振振有词地反驳她:产权是物权,物权没有时效限制!房子没了,卖房的钱是“对价”,我照样有权分!
欧阳女士发现自己竟说不过他,十年前那步为了保护她而落下的法律妙棋,如今却成了父亲拿来分钱的“铁证”。
这出家庭闹剧在网上炸了锅,评论区吵得比电视剧还热闹。
有人说,这老爷子糊涂啊,六十多岁了还来这一出,初恋再好也是几十年前的旧梦,为了这个拆散几十年的家,值吗?
也有人说,女子十年前设局防前夫,那是真金白银保自家财产,防得没毛病。可千算万算没算到,最大的雷在自己亲爹身上,这找谁说理去。
这事最扎心的地方在于,十年前的法律手段保住了房子,却没保住人心。欧阳女士算准了前夫的变数,却没算到亲爹同学会后翻脸。
从法律角度,这跨越十年的产权份额,和那笔早已混同在生活洪流里的卖房款,究竟还算不算数?而这份权利,又是否真如父亲所说,永不过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本案中,欧阳女士和父母当年经法院调解书确认父母享有70%产权,确属物权,也产生了法律效力。
但是,确权的房子在十年前就已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父亲也未提出异议,对该房屋的物权因合法买卖而绝对消灭。
卖房款虽源于物权,但转化为货币之债后,法律上即变为请求分割共有款项的债权请求权。
不难判断,十年前房屋过户时父亲作为共有人必然知情,且从未主张过分割,女儿一旦在法庭上明确提出时效抗辩,父亲的诉求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即便抛开时效问题,父亲也无权单方主张全部630万,这70%份额是在父亲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非父亲个人财产。
父亲欲分割,必须先与母亲进行离婚析产或婚内财产分割,在母亲未同意且未完成析产前,父亲连一半都无权单独向女儿索要。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