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酒后撒泼’的代价!” 一对姐妹花酒后撒泼,脚踹亲戚的电动自行车,辱骂推搡长辈,面对镜头不仅毫无悔意,反而叫嚣“喝多了不小心踢的”,拒绝删除视频、拒绝道歉。
近日,西安高新区海亮新英里、曹家堡一带,一对姐妹花因酒后失控引发众怒。
据当事人发布的视频显示,姐妹俩酒后先是脚踹亲戚的电动自行车,随后对亲戚进行辱骂推搡。
整个过程被当事人用视频记录下来并曝光网络,引发广泛关注。
事情并没有在骂完后结束。双方随后被带到派出所。然而在派出所门口,姐妹俩的态度依然嚣张,称“喝多了不小心踢的” ,拒绝删除视频,还言语威胁当事人妹妹。
当事人一方二次报警,指控其威胁人身安全。警方现场调解,姐妹俩依然胡搅蛮缠。
截至2026年7月27日,尚无警方官方通报处罚结果。姐妹俩的个人信息已被网友曝光。
(一)寻衅滋事:酒后滋事、辱骂他人,法律不惯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姐妹花酒后脚踹他人电动自行车、辱骂推搡亲戚,每一笔都踩在了寻衅滋事的红线上。
从“亲戚家”闹到“派出所门口”,时间跨度长、地点转换多、行为持续升级,“情节较重”几乎板上钉钉。
(二)故意损毁财物:踹坏电动车,照价赔偿跑不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姐妹俩脚踹电动自行车,属于典型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即便车辆未造成严重损坏,该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
民事赔偿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修车费、误工费,一样都跑不掉。
(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派出所门口还敢“加戏”。
姐妹俩在派出所门口言语威胁当事人妹妹,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派出所门口威胁他人,情节更恶劣,处罚只会更重。
(四)“喝多了”不是免责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法律不认“我喝多了”这套说辞。成年人端起酒杯的那一刻,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喝多了不小心踢的”——这个辩解在法律上毫无意义。
(五)民事赔偿: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个都不能少。
除了治安处罚,姐妹俩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向被辱骂、推搡的亲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电动自行车维修费用;当事人因遭受辱骂和威胁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六)舆论代价:社死,有时候比罚款更狠。
姐妹俩的个人信息被网友曝光,社交账号被封禁。在互联网时代,一次失控的行为,可能换来的是长期的社会性死亡。法律之外,还有公序良俗这把尺子。
一个成年人,为什么要把亲戚家当成撒泼的舞台?一句“喝多了”,能抹掉踹坏的电动车、被辱骂的亲戚、被威胁的家人吗?
如果那天没有人拍下视频,如果这件事没有上热搜,这对姐妹花会为自己的行为道歉吗?那个“未完待续”的结局,到底是法律的制裁,还是又一次“喝多了就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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