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一记响亮的回旋镖!当年卢麒元天天喊着要管住“资本外流”、征收离境税,多少人觉得他危言耸听,如今财政部一纸公告实打实为他正了名。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这次把离岸信托的个税问题说清楚了,覆盖设立、存续、终止三大全流程节点,全部纳入纳税申报体系,各环节适用税率均为20%。
简单来说,过去不少人通过离岸信托——就是在开曼、BVI这些地方设个信托架构——把国内的股权、房产、股票装进去,想着财产到了境外就天高皇帝远,收益不用交税,分配也不用交税。但这次公告把这条路堵死了。
三个环节,一个都不放过。
设立环节,你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的那一刻,就视为一次“财产转让”。打个比方,你把一套房子过户给信托,这就跟你把房子卖给别人一样,得按增值部分交税。
怎么算呢?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减去你当初买入的成本和合理费用,剩下的差额就是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20%。不管你信托设在哪,只要你是中国税收居民,这税就跑不掉。
存续环节更狠。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管有没有实际分到你手上,都得按年申报缴税。以前很多人玩的是“收益先留在信托里不分,等什么时候想分了再说”——这套路现在行不通了。收益性质不同,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算,税率统一20%。
而且公告特意说了,信托管理费、律师费、投资顾问费这些统统不能抵扣。想用成本把税基做低?门都没有。
终止环节,信托清算的时候,全部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征一次20%。从进去到出来,从头到尾,一个税点都没给你留。
有人可能会问,那我之前已经设了的信托怎么办?公告也考虑到了。设立超过3年的,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
但存续环节的收益,不管什么时候设立的都得申报,给了3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收滞纳金。2023年1月1日以后装入的,该补的得补;金额大的,税务机关还可以延长追缴年限。说白了,给你个台阶下,但别指望能蒙混过关。
这次公告最核心的变化是什么?穿透。不管你信托架构设计得多复杂,中间嵌套了多少层离岸公司,税局只看实质——财产是谁的、收益是谁的,最终纳税义务就落在谁头上。你再怎么折腾,也绕不开“中国税收居民全球所得要纳税”这个基本原则。
而且这次还加了不少反避税的设计。比如你通过别人帮你转移财产,但只要这财产实际是你出资、你控制的,照样视为你本人装入。
信托存续期间未分配的收益,以及囤积在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里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想通过调整受益人、转移控制权来规避?小心被认定为以避税为目的的不当安排,反而触发新的纳税义务。
说到底,这事的逻辑并不复杂。你的财富是在国内赚的,依托的是国内的市场、国内的劳动、国内的基础设施,那该交的税就得交。
过去靠信息不透明、规则不清晰钻的空子,随着国际税收合作加强和国内征管能力提升,一个个都在被堵上。卢麒元当年喊的那些话,在当时听起来也许刺耳,但从今天回头看,他说的每一句几乎都踩在了点子上。
当然,对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朋友来说,现在最要紧的不是抱怨,而是赶紧做两件事:一是全面盘点和梳理自己信托的资产注入时间、资产原值和历年收益情况;二是在90天窗口期内完成合规申报,别等到过了期被加收滞纳金甚至面临税务稽查。
合规不是可选项,是必选项。
这公告对大多数人来说其实没啥影响——毕竟普通人也没那个闲钱去开曼设个信托。但它释放的信号值得所有人琢磨:税制在完善,监管在收紧,公平在推进。以前那些“富人有办法、穷人多交税”的调侃,正在一点点被政策修正。
这大概就是卢麒元所说的“收直接税、促社会公平”在现实中最直接的体现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