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想要继承继父留下的两套房,可被继父的兄弟姐妹认为他没资格,理由是男子的妈妈跟继父没有扯证。男子认为,虽然没有结婚证,他们却共同生活了 32 年,自己也是继父养大的,继父年老之后,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案子推到法院这一步,争议焦点始终绕不开两条:一是沈先生母亲与俞老伯有没有构成事实婚姻,二是沈先生这个继子够不够格坐上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位置。
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咬定沈先生与俞老伯没有半点血缘关系,母亲又没跟俞老伯办过结婚登记,两套房怎么也轮不到沈先生名下。
沈先生这边把 32 年的共同生活、从小到大的抚养、成年后的赡养一件件摆出来,还拿出了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
法院要判这个案子,先得回到 1994 年 2 月 1 日这个绕不开的日期。当天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不再享有婚姻法层面的保护,我国至此确立结婚登记要件主义。
之前农村和部分地区因为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按传统习俗共同生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12 月 25 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给出明确尺度:该日之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未补办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20 年 12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5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把这条时间线原封不动接了过来。
沈先生母亲与俞老伯共同生活的起点是 1991 年,落在 1994 年 2 月 1 日这条分水岭之前,居委会那份书面证明又实打实固定了同居起始时间的证据。
俞老伯兄弟姐妹主张的是 1996 年,可没有能够对抗居委会证明的过硬材料。这一节点一旦被法院采信,两人之间就成立事实婚姻,参照婚姻关系处理财产及继承事宜。
继承环节的法律依据同样有迹可循。1985 年 4 月 10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当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继承法第十条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写进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与配偶、子女、父母并列。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原继承法内容整合进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完整承接了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条明确子女包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俞老伯膝下别无其他子女,兄弟姐妹排在第二顺位。
回看沈先生与俞老伯这 32 年,1991 年 17 岁的沈先生随母亲住进俞老伯家,初中三年、职校三年,学费、生活费全由俞老伯与母亲承担。
沈先生结婚后带着妻子、女儿照料俞老伯的饮食起居、陪同就诊,一句 “爸爸” 叫了半辈子,女儿从小把俞老伯当亲爷爷。
俞老伯养沈先生小,沈先生养俞老伯老,抚养与赡养的事实链条完整闭合。这一层关系落到民法典继承编上,正是有扶养关系继子女的典型样态。这场关于两套房的争夺,法院审理后认定沈先生具备合法继承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