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城市观光道上,两车公然竞速狂飙,临近道路尽头,一车刹车不及,径直撞上墙体,车毁严重,还险些夺走墙边路人的生命。
7月27日深夜,河南某城市观光道,夜深人静,本该是这条道路最安静的时刻。两辆车的驾驶人却在这里按下了“加速键”。
据河南法治报报道,两车驾驶人约定“3、2、1”口令,同步起步,在观光道上急速狂飙,速度远超道路限速。
观光道不是专业赛车场,没有缓冲区,没有防护墙,可两人似乎完全忘了这一点。
临近道路尽头,一车制动不及,径直撞向墙体。撞墙瞬间,一名路人正站在墙边,险被波及,所幸反应迅速躲过一劫。
截至目前,暂无人员伤亡报告。
这不是电影拍摄,不是特技表演,这是两个人在公共道路上,用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做赌注。
(一)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即入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两车驾驶人在公共观光道上约定起跑、同步加速、急速狂飙,完全符合“追逐竞驶”的构成要件。
超速行驶、在非专业赛道的公共道路上竞速,本身就是“情节恶劣”的有力证明。
各地司法实践中,在城区道路追逐竞驶、严重超速的,已被多次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罪名成立,两人将面临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定性更重,刑期将大幅上升。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两人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案件可能升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观光道是公共道路,深夜仍有路人经过。两车在公共道路上竞速,一旦失控,撞到的可能不是墙,而是人。
本案中车辆撞墙时险些波及墙边路人——这一事实恰恰证明了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威胁。
司法实践中,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危及不特定人群安全的,已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交通肇事罪:如果撞到人,刑期更重。
如果车辆撞墙时没有刹住,而是撞上了路人——案件性质将再次升级为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幸这次没有人员伤亡。但“所幸”二字,从来不是法律的考量标准,法律惩罚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后果”的大小。
(四)民事赔偿:撞坏公物、吓到路人,都得赔。
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两车驾驶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撞坏的墙体要赔,道路设施受损要赔,路人因受惊吓产生的精神损害同样要赔。
(五)行政处罚:吊销驾照、罚款,跑不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车在观光道上“急速狂飙”,超速幅度显然远超50%。吊销驾照、罚款,一样都跑不掉。
道路不是赛车场,驾驶更非炫技游戏。每一次“深夜飙车”的冲动,都是在拿自己的命、别人的命,赌那一瞬间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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