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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确诊肺癌,丈夫在她患病期间,竟与第三者合谋伪造结婚证,在一家三甲医院完成了试

女子确诊肺癌,丈夫在她患病期间,竟与第三者合谋伪造结婚证,在一家三甲医院完成了试管婴儿建档和促排,成功培育出冷冻胚胎。女子发现后,向医院申请销毁胚胎,遭到明确拒绝。

2025年11月,朱女士偶然收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发给丈夫的生殖科就诊通知,顺着线索核查后,残酷真相浮出水面。

2019年,朱女士确诊肺癌,手术后长期在家休养。

丈夫在她患病期间,与第三者合谋伪造民政部门核发的结婚证,凭借虚假证件在中山医院生殖中心完成建档、促排,成功培育出冷冻胚胎。

夫妻二人本已育有一名正在读高三的女儿。

更让朱女士揪心的是:第三者预产期甚至可能与她女儿高考时间相撞。

朱女士携带真实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前往医院,正式书面申请销毁这枚婚外胚胎。

但院方明确回绝。给出的理由更让她难以接受:如果朱女士后续与丈夫离婚,丈夫与第三者再重新办理真实结婚证,凭借离婚证和新结婚证,此前通过非法手续培育的冷冻胚胎就可以再次移植。

目前,朱女士已将丈夫、第三者及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一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已受理并组建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案件将于2026年7月30日公开开庭。

网友热议:假证能过关,真证却管不了胚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5天行政拘留,罚得够吗?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开展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必须预先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骗取辅助生殖服务,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然而,丈夫和第三者仅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与此前西宁校长伪造结婚证进行试管婴儿的案件相比,西宁涉案二人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双双获刑,其中一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同样的行为,不同的结果。5天拘留,罚的到底是伪造证件,还是“被发现”本身?

(二)胚胎处置权:为何原配无权销毁?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

冷冻胚胎目前被司法实践界定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伦理物,其处置权核心归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学双方,而非合法配偶。

朱女士未提供精卵,无权直接要求销毁。即便胚胎是丈夫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处置权依然归精卵提供者,原配无权处置。丈夫与第三者的违法行为改变不了胚胎的生物归属。

这意味着:法律上,一枚由丈夫和第三者基因创造的胚胎,其处置权属于出轨方和第三者,而不属于被背叛的合法妻子。

(三)医院的形式审查困境:制度漏洞谁来补?

医院拒绝销毁胚胎的另一重要理由是:医院仅对证件进行形式外观审查,无权限接入民政系统核验结婚证真伪。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对就诊人员证件仅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无权限对接民政、公安系统核验证件真伪。

医院的回应也有一定道理,凭借肉眼核对信息、人像无误即完成合规审核,医院的审核程序本身并未违反现行规定。

但问题在于:如果假证能够轻易通过审核,那这道审核程序的意义何在?

(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胚胎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丈夫婚内与第三者培育婚外胚胎,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更直接冲撞了民法典对胚胎活动的伦理底线。

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法律虽然无法直接赋予原配销毁胚胎的权利,但可以为原配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更有利的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可以界定胚胎是“特殊伦理物”,可以规定处置权归精卵提供者,可以要求医院只做形式审查。但法律也应当回答:当一枚胚胎的诞生本身就是通过违法行为实现的,它的“伦理”属性还成立吗?当原配配偶眼睁睁看着丈夫与第三者的胚胎被合法保存,她的“配偶权”还剩下什么?

原配的“合法妻子”身份,在这场博弈中又到底保护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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