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重阳树遭人盗挖,报警后警方将古树作为被盗财物扣押,移交县林业局种植保管。林业局在未告知、未征得任何同意、也未经过司法裁定的情况下,将这棵估价207万元的百年古树无偿赠送给了儋州东坡书院。
2010年11月19日夜,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方平村委会力吉村,多人携带电锯来到村民符国荣(已故)的承包地,将一株直径1.3米、高10余米的百年重阳树盗挖出土,截去枝干后装车企图偷运。
案发当夜,符彩轮的叔父符国光在附近割胶时发现盗伐,立即阻止并报警。
11月24日,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将该重阳树作为被盗财物予以扣押,随后移交县林业局种植保管。
此后,符彩轮和符国光多次要求归还,均遭拒绝。
2012年4月前,她和家人多次到苗圃看望该树并拍照留念,发现古树不见了,原地变成了一棵小重阳树。
向森林公安局询问,被告知树已干枯死亡。
直到2016年,她才得知真相,该树早在2012年5月就被白沙县林业局赠送给了儋州市中和镇东坡书院。
白沙县林业局在历史信访回复中也承认了此事。百年古树至今长势良好。
符彩轮坚称,这棵树是祖父符亚供当年与同村老人符元强之父符程远结拜时所植,历来由她家管理守护,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
她向记者提供了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及50余位村民签名按手印的多份证明,均可指认该树权属归符家。
古树经评估机构估价207万元。
然而,司法层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白沙县法院2012年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显示,符国光和符亚可(符彩轮的父亲,已故)未能证明该重阳古树归其所有。
2024年和2025年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均驳回了符国光、符彩轮的起诉。
2025年6月2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民申128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案涉古树并非由符国光、符彩轮种植,二人也未能提供证据显示通过继承、买卖或赠与等方式取得所有权,因不能证明与涉案树木有直接利害关系,驳回了再审申请。
2026年7月28日,白沙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此案法院已有判决结果,符彩轮对该重阳树并不具有所有权。
符彩轮则表示,将继续走相关程序,要求对涉案百年重阳树的所有权进行继承确认。
(一)林木权属的法定标准:祖传的口述,不能替代权属证书。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林木物权归属争议,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定证据证明其享有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林木权属一般需要书面权属登记证书;邻里、村委会证言属于间接证据,单独很难直接确认林木所有权。
符彩轮虽然获得了50余位村民签字按手印的证明,但在法庭上,村民证言的证明力远低于法定权属证书。
法院认定:这棵树并非由符国光、符彩轮种植,两人也未能提供通过继承或赠与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证据。
民间管护事实不等于法律上的所有权。
(二)林业局的处置程序:扣押物能否“擅自赠送”?
符彩轮认为,白沙县林业局作为警方扣押物品的委托保管方,无权擅自处置涉案财物,其赠送行为极不合理。
从程序上看,林业局的处置方式确实存在争议,扣押物品移交主管部门后,行政机关处置涉案树木,应当履行规范公示、调查权属等流程,即便最终认定不属于私人财产,完整的程序也能减少争议。
然而,从2012年5月赠送到2016年家属得知真相,间隔了整整4年。程序上的“先斩后奏”,让这起纠纷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不信任的种子。
(三)古树保护法规:个人管护≠天然所有权。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
很多百年古树,即便由村民世代栽种看管,按照林业相关法规,部分古树权属归属集体所有。
个人管护事实不等于天然取得完整所有权,不能单纯依靠民间习俗判定产权。
(四)乡土认知与法律规则的冲突:谁栽种、谁看管就归谁?
农村地区大量老树长久以来依靠村民自发看护,没有办理正式权属登记,村民普遍形成“谁栽种、谁看管就归谁”的朴素观念。
当行政处置结果和传统乡土认知冲突时,极易引发长期纠纷。符彩轮的16年维权,正是这种冲突的缩影。
民间传统习惯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产权依据,维权需要重视书面法定凭证。
(五)维权途径的困境:有理却输在“证据”上。
符彩轮并非没有努力。她从村委会、村民小组、50余位村民那里拿到了证明,在乡土熟人社会中,这些证言足以让全村人相信“树是符家的”。
但法庭上,法律只认“法定证据”。当事人须就“树木系祖辈种植”及“继承人身份”进行充分举证,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一份林权证,胜过50份村民证明。
农村大量古树长期缺乏权属登记,村民世代管护却拿不出“法定凭证”。当行政处置与乡土认知正面碰撞时,留下的往往是一道无法弥合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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