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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的王阿姨和朱某在家重温旧情,激情过后朱某就留宿了。凌晨五点天刚亮,朱某看见

50岁的王阿姨和朱某在家重温旧情,激情过后朱某就留宿了。凌晨五点天刚亮,朱某看见王阿姨瘫坐地上靠着床,叫都叫不醒。立马打了120,可等急救人员一查,人已经走了。儿子知道这事后,完全接受不了,把朱某告上法院,索赔88万多。这个判决一出来,网友议论挺多。
 
据悉,50岁的王阿姨早年离异,常年一个人独居生活。平日里生活自由,偶尔会和熟人朱某往来。

事发当天,王阿姨主动约朱某到家中见面,二人久别重逢相处融洽,随后朱某便在王阿姨家中留宿,没人料到,这场普通的见面最终酿成悲剧。

后来经过鉴定,王阿姨的死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说白了就是心脏出了问题,突然就没了。
 
事情出了以后,朱某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但最后因为证据不足,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看到这儿,我认为: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人是不是干了什么坏事”,可实际上,司法程序走了一圈,刑事层面根本够不上犯罪。咱们得先把这个搞清楚——朱某不是凶手,法律没有认定他害死了人。 这是整个事情的起点,如果连这点都没弄明白,后面讨论什么赔偿都是白搭。
 
刑事上没事,不等于民事上不用赔钱。王阿姨的儿子接受不了母亲就这么走了,把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88万多。儿子觉得,朱某跟母亲在一起待了一晚上,母亲出事了朱某有责任,尤其是“没有及时施救”这一点。
 
那朱某是怎么说的呢?他的解释很简单——我以为她在睡觉。凌晨五点天刚蒙蒙亮,他看到王阿姨靠着床坐在地上,叫了几声没答应,就觉得可能是睡沉了,没往坏处想。

等后来意识到不对劲才打了120。他的律师在法庭上也是这个说法:天还没大亮,谁能一下子就判断出是心脏病发作了?“再观察一下” ,就这么一个念头,成了整个案子的关键。
 
法院最后是怎么判的呢?法院认定朱某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算下来大概是8.8万元。法院的说法是:朱某作为当晚跟王阿姨同处一室的成年人,在发现异常情况之后,确实存在没有及时有效施救的过失。但是这个过失跟王阿姨的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所以综合全案情况,酌定承担10%。
 
说到这儿,我得再跟大伙儿掏掏心窝子。 这个案子最让人琢磨的地方,其实不是“该不该赔”这么简单。真正的问题是——两个人待在一起,一个人出事了,另一个人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责任? 朱某叫了几声没反应,他没有马上打120,而是“等天亮再说”。

法律管的就是这个“等”。法院没有说朱某害死了王阿姨,法院说的是:你在那种情况下,应该更早一点打急救电话,你没有做到。
 
可话又说回来,咱们谁没有过“再等一下看看”的时候? 半夜家里老人咳嗽两声,你是马上打120还是先倒杯水观察观察?孩子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你是立刻送医院还是先哄哄再说?朱某犯的错,往小了说,可能就是普通人都会犯的那种犹豫。只不过这一次,犹豫的代价是一条命。
 
家属这边呢?儿子索赔88万,法院最后判了8.8万。差了十倍。在我看来,这个差距本身就说明了很多问题——法律认定你有责任,但这个责任不是“害死人”的责任,而是“没有及时帮忙”的责任。一个是刑事的重罪,一个是民事的过失,两者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
 
法院在这个案子里其实划了一条很清楚的线:同处一室的人,有救助的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你不能见死不救,但你也不可能预知一切。朱某需要赔钱,是因为他反应慢了;但他不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是因为王阿姨的死,根源在于她自己的身体出了毛病,不是朱某造成的。
 
要我说,这个判决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就在这里——它既没有让朱某全身而退,也没有让他替王阿姨的命买单。8.8万,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刚好卡在一个“让你长记性但不至于让你倾家荡产”的位置上。有人说判得太轻了,一条人命就值8万多?可问题是,这笔钱买的不是命,买的是“你当时应该做得更好一点”这个过错。命是无价的,但过失是有价的,法院判的就是过失的价。
 
案子判完之后,朱某到底有没有上诉,目前没有进一步的消息。王阿姨的儿子拿到了8.8万的赔偿,但母亲回不来了。那个凌晨到底发生了什么,除了朱某自己,没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