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殖漏洞让不忠者有可乘之机
司法实践统一将冷冻胚胎定义为承载生命潜能的特殊伦理物,既不属于自然人,也不能等同于普通财物。
处置权法定归属于精子、卵子生物学提供者,即本案丈夫与第三者。
朱女士未提供任何遗传物质,仅凭借婚姻关系,不享有单方销毁胚胎的法定权利。
从医院权责角度,医疗机构与两名胚胎提供者存在医疗保管合同,无法院生效判决、无双方共同书面许可时,擅自销毁胚胎将面临巨额侵权赔偿,这是医院拒绝原配诉求的核心合规理由。
即便男方建档所用结婚证为伪造,医疗服务合同存在效力瑕疵,也无法直接推导原配拥有销毁胚胎的权利,法理逻辑与大众朴素公序良俗认知形成强烈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