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险恶!7月31日报道,福建一男子在健身房锻炼,结果突然被陌生女子举着手机当众怒斥偷拍。他当场递上手机自证清白,却被对方强硬拒绝。更离谱的是,警方核查后发现,女方的指控根本没有任何证据,甚至有次指控日期,男子门禁记录证实其从未进入该健身房。真相大白了,这女士竟连当面道歉都不肯。[太阳]
近日,福州健身房内,吴先生在哑铃区训练时,一名陌生女子莫名其妙走近举起手机,当着十余名在场者的面公开称其偷拍。
见状,他取下耳机,立即将手机递出供对方核查,可对方未予查看便转身离开。
吴先生随后申请调取健身房监控录像,向警方报案,并提供门禁打卡记录与当日外出凭证。
监控画面显示,女子上前指控后立刻离场,全程停留时间极短,现场没有对男子、环境进行任何拍照、录像取证动作。
经警方核查,女方罗列的多起所谓偷拍日期里,其中 4 月指定日期吴先生门禁、行程记录证明未到健身房。
全部日期对应的男子手机中,均未检出任何偷拍照片、视频。
核查结束后,女方通过电话表示当时未能录制到视频,但仍坚持认为自己的判断不存在错误。
此外,该女子使用的健身卡并非登记在本人名下,警方通过现场信息逆向核实了其身份。
据媒体援引律师意见,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保护的是公民的社会评价,在多人在场的公共场所作出未经核实的不实指控,即便未进一步扩散,已足以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产生实质影响。
律师同时指出,吴先生现有证据材料完整,可通过调解取得书面道歉、申请追究行政责任或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三条路径均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吴先生最终选择不提起诉讼,但此案仍指向一个现实问题,公共场所中的不实指控,即使未经网络传播,已在现场形成名誉损害;而当事人自证清白所需的时间与资源,与被指控一方所付出的成本之间,存在明显落差。
有个网友说得特别扎心:“我上个月在商场也被收银员当众喊‘你东西没付钱吧’,我掏小票给她看,她扫了一眼说‘哦扫上了’,连句对不起都没有。”
还有个自称健身房常客的网友爆料:“我就遇到过类似的,有个大姐总觉得我在偷拍她,其实我是在看镜子里的动作轨迹。后来我索性买了个护目镜,全程低头猛练,咱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当然,也有比较理性的声音出来建议:“别光顾着生气,大家记住了,在公共场合被人乱扣帽子,第一时间打开手机录音,然后找工作人员调监控,千万别脑子一热上去抢手机,不然有理也变没理。这位大哥做得最对的,就是直接报警,警察的出警记录是以后维权最硬的证据。”
有个网友总结得挺精辟:“现在有些人,怀疑别人的时候嗓门比谁都大,道歉的时候声音比谁都小。一句‘我误会你了’就想翻篇?那我一下午的请假条谁给我报?我受的那些白眼谁来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