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榨干了中国外逃贪官身上的油水,将具具干尸退回中国,门都没有!如果美国执意要将这批对美国已无用的人推给中国,那就应该将这些贪官外逃美国带去的赃款加利息分毫不差地全部归还中国。
一名外逃人员回国,往往只需要一架飞机,追缴他带走的钱,却可能要耗上十几年,甚至更久。人能不能回来,和钱能不能追回,从来不是一回事。
这也是中美追逃追赃争议长期存在的原因。有人担心,美国如果只把年老、失去利用价值的外逃人员送回中国,却不处理他们转移出去的资产,这种合作就很难说完整。
2015年公布的百名红通人员名单中,有40人藏身美国,占比接近一半。这个数字为什么受到关注?因为它说明,美国长期是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比较集中的落脚地。
背后的现实并不复杂,中美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美国又强调条约前置,没有条约,很多案件就很难直接按照引渡程序推进。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虽然已经生效,但刑事取证、资产冻结、人员遣返,走的并不是同一套流程,实际操作仍然很慢。
人到了美国,钱也往往跟着换了模样。现金变成房产,房产变成贷款和信托,账户资金又可能经过多层转移,最后分散在不同州、不同金融机构。中国要证明资金来源,还要说明它和具体犯罪之间的联系,这个过程有多难,可想而知。
杨秀珠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她曾担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一职,涉案金额高达约2.5亿元。2003年,她仓皇出逃,辗转多国,最终落脚美国纽约,还购置了多处房产,妄图逍遥法外。
她在美国申请政治避难,相关程序持续多年。直到2016年,她放弃申请并回国投案,前后拖了十几年。对追逃方来说,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可那些年里,房产经营、律师代理、移民诉讼带来的复杂利益,也让资产追回变得更加麻烦。
另一个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三任行长前后勾结,涉案金额达到4.85亿美元,2001年案发后逃往美国。
主犯许超凡2003年在美国落网,直到2018年才被遣返。中方曾向美方提供15万页证据材料,也安排证人赴美作证。美国后续以洗钱、诈骗、伪造护照等罪名,判处其二十五年监禁。值得注意的是,美方并未直接依据中国所认定的贪污罪名进行处置。
这有什么区别?如果按美国境内的犯罪来判,案件可以留在美国审理,人也留在美国服刑。若要按照中国的贪污罪走引渡程序,法律和外交层面的难度都会上升。最终,许超凡被遣返,相关案件追回了20多亿元人民币,可与4.85亿美元的涉案总额相比,仍然存在明显差距。
所以,追逃不能只盯着“人回来了没有”,还得看钱追回了多少。人回国,解决的是审判问题,资产回国,才涉及受害损失和公共利益。
美国长期不愿推进引渡,原因当然不止一个,法律制度、证据标准、政治关系、司法程序都会产生影响。把所有拖延都简单归结为“只想赚钱”,未必符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但美国房地产、金融、教育和法律服务确实可能从外来资金中获益,这种利益关系,也很难完全排除。
更关键的是,资产一旦进入美国,追缴就不再只是刑事案件,而会变成跨境民事诉讼。中国要申请冻结账户,要面对房产交易、公司代持、信托安排,还要处理不同州的法律程序。钱没有消失,只是被切成了很多块,追回难度自然上升。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少案件中,人先回来了,钱却还在拉锯。美国司法体系不会因为中国提出追赃要求,就自动把所有资产打包转交。哪一笔钱属于违法所得,哪一笔是合法收入,哪一项资产可以没收,都要重新举证。
不过,跨境追逃并非只有僵局。加拿大没有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赖昌星案仍然在2011年通过遣返方式解决。这个案例说明,没有引渡条约会增加难度,却不等于人员永远无法回国,关键还要看双方的执法合作和案件条件。
这类差异提醒人们,不能把所有外逃人员都看成同一种情况,也不能认为所有资产都能连本带利追回。有人名下仍有房产和账户,有人早已把钱挥霍一空,还有人把资产转到了亲属或公司名下,最终结果会完全不同。
近些年,美国方面如果出现遣返或配合调查的动作,外界难免会问,这是执法合作加强,还是因为相关人员年纪变大、案件价值下降、继续滞留成本上升?这个问题不能只靠猜测回答,但确实值得放进现实考量。
对中国来说,接回外逃人员只是第一步,追赃才是硬任务。对美国来说,如果只谈人员遣返,不谈资金去向,合作效果自然会打折扣。既然这些资金涉嫌来自中国境内的职务犯罪,就应当围绕证据、程序和资产流向,把账一笔笔算清楚。
说到底,追逃追赃不是简单的“送人回国”,也不是外交场合里一句“加强合作”就能结束。人要依法接受审判,钱要依法追缴,二者缺一不可。只有人员处理和资产追回同时推进,跨境司法合作才算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