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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是受贿?如何辨别披着借贷外衣的权钱交易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一些企

“借款”还是受贿?如何辨别披着借贷外衣的权钱交易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一些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试图以此规避法律制裁。本案深刻揭示了“名为借贷、实为受贿”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对于厘清正常民间借贷与权钱交易的界限、引导企业从业人员廉洁从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警示价值。

01案情回顾被告人蔡某某系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安防系统智能化建设项目的技术对接负责人。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间,蔡某某利用负责安防项目验收、报价等职务便利,为安防系统供应商谢某某一方在货物验收、提供报价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向谢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30.19万元。蔡某某及其辩护人主张,涉案钱款系其向谢某某的借款,双方存在友情基础,其有明确还款意图,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双方关系基础、款项交付形式、钱款去向及还款情况等要素,蔡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缺乏合理借贷基础,涉案款项交付及处置明显悖离正常借款习惯,且蔡某某在索款前后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某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02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蔡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的钱款往来,究竟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以借贷为名掩盖受贿之实的犯罪行为?对此,法院从五个维度进行了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第一,审查双方关系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通常建立在亲属、朋友等较为密切的私人关系之上,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和情感纽带。而在本案中,蔡某某与谢某某系因公司安防项目业务相识,双方关系主要局限于工作对接层面,并无深厚私交。二人微信聊天内容集中于业务沟通及转账、赠送物品、宴请等事项,相互称谓“蔡老师”“谢老板”亦体现出明显的商务往来属性,不具备自然人之间发生大额无息借贷的情感基础。第二,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职权制约与请托关系。蔡某某作为公司安防项目的技术对接负责人,其职责包含对谢某某公司提供产品进行验收和检查,对谢某某的业务推进具有直接影响力。谢某某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长期有求于蔡某某,其向蔡某某输送利益具有明确的请托动因,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职权制约关系。

第三,审查款项交付形式及后续处置。正常的民间借贷一般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然而,蔡某某从谢某某处获取款项,既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未约定任何利息、还款期限及具体还款方式,显著区别于具有真实借贷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蔡某某虽在初期曾口头表示还款,但始终未有任何实际还款行为,反而将所得钱款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等个人消费,与真实借贷关系严重不符。第四,审查借款时机、事由及钱款去向。蔡某某向谢某某索要钱款的行为多集中于项目验收前后、款项支付前、报价前等关键节点,与其职务便利可直接影响谢某某公司利益的时间高度重合。蔡某某初期以家人生病为名借款,后期则直接索取,不再言明用途,而其陈述的借款理由与实际资金用途严重不符,缺乏合理性和可信度。蔡某某并非处于经济困窘急需周转的境况,其持续、主动向存在制约关系的请托人索取无息、无期限、无凭据的款项,明显不符合互助性借贷的特征。

第五,审查职务行为与款项给付的对价关系。在案证据显示,蔡某某在向谢某某提出资金需求的同时或前后,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明示或暗示承诺、实际实施等方式为谢某某谋取利益,具体包括加快推进结算款支付、提供有利的报价建议、对发现的系统故障隐瞒不报以避免影响项目验收及回款等。该行为直接体现了款项给付与蔡某某职务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揭示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中,蔡某某虽以“借款”为名,但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其行为本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依法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03法官提示一、“借款”不是受贿的“遮羞布”。实践中,一些企业工作人员心存侥幸,企图以“借款”“人情往来”等名义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但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会从双方关系基础、款项交付形式、钱款去向、还款情况、职务行为关联等多个维度进行穿透式审查,任何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二、企业从业人员应严守职业底线。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一重大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惩治力度的坚定决心和鲜明司法态度。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廉洁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一旦触犯,不仅面临牢狱之灾和罚金处罚,更将断送个人职业前途,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三、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廉政建设。建议企业建立健全项目验收、采购报价、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机制,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权限管理,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日常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四、商业往来中应保持清醒认识。供应商等合作方在面对甲方人员的借款、索款等要求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对方公司或有关部门反映,切勿为谋取短期利益而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0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