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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死一头牛,赔了三万块钱,死牛不该归我吗? 突然想起一个笑话: 一个哥们

开车撞死一头牛,赔了三万块钱,死牛不该归我吗?

突然想起一个笑话:

一个哥们自驾去边疆旅游,路上不小心撞死牧民的一头牛,牧民很热情,也不打他也不骂他,还请他吃牛肉大餐。在回去的火车上,这哥们心里暖洋洋的,感觉遇到了好人。
这个笑话,和这个题目,都可能涉及到一个复杂的民法问题——损益相抵问题。

啥叫损益相抵,简单地说,就是受害人所受损失,和他所得利益,应该相互抵销。为啥需要抵销?

从大字眼来说,民法讲究公平问题,如果受害人因为被侵权,既有损失,又有利益,其损失得到赔偿后,还能保有利益,实际上相当于对加害人不公平。

相当于受害人因此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在民法上,任何不正当的利益,都不被法律保护。

从小字眼来说,侵权法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缺了一块利益,法律责令加害人将这块利益填平即可,但法律一般不会让受害人获得的赔偿,超出他原本的利益状态。

为什么说这个题目涉及到损益相抵问题呢?我们来看题目描述的场景:

1、开车撞死了一头牛,这在法律上一般是一种侵权行为;

2、赔偿了一万块钱,这叫赔偿损失;

3、死牛,这是因为侵权产生的利益。而且,在法理上,我们称之为异种利益,即与活牛不同,死牛我们称之为牛肉。活牛和牛肉,这是两种不同的物,所以称之为异种利益。

我们也可以将死牛的牛肉称之为损毁物的残值。

同类型的情况还有,汽车被撞毁之后,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汽车残骸归谁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类侵权场景下,应当适用损益相抵的规则。具体地说,就是司机全额赔偿牛主人的损失,然后死牛归司机所有。

正如有些案例中,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全损车辆,获得全损车辆的残骸一样。

但是,这种观点存在两个致命的问题:1、抽象计算受害人损失。

2、强迫得利问题。

啥叫抽象计算受害人损失呢?简单地说,就是按照一般人的情况,而不考虑受害人的特殊情况,来计算他所受的损失。

我们在计算这种损失时,一般按照市场价标准。换句话说,这头牛现在市场价多少钱,就赔偿多少钱。

这种抽象计算的方法,在一般意义上是公平的,但是可能对某些受害人不公平。我举个例子,我家小时候养牛,养牛的目的是为了帮人家耕田,耕田所得收入是我家的生计来源。

如果有人开车撞死了我家的牛,按照市场价赔偿我,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为除了牛本身的价值,这头牛还是我们的生产工具,另有特殊价值。

但是很遗憾,这种价值法律一般无法照顾到。

因为民法典说了,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我家营业损失,可能无法计算在内。这是抽象计算法的问题所在。

回到这道题,司机开车撞死一头牛,假设这头牛的市场价值就是1万元,那么牛主的损失就全部得到弥补了吗?很可能不是。

要看这头牛的用途等,比如奶牛和肉牛不一样,耕牛与肉牛也不一样。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死牛应该归司机吗?这个问题值得讨论。我个人认为,只有在考虑受害人特殊情况,合理填补其损失的情况下,才有死牛归司机的讨论空间,即损益相抵。

关于强迫得利问题,我举个例子,一个司机想吃放养的牛肉,故意开车去牧场撞死一头牛,并以市场价赔偿之后,要求获得牛的尸体用来吃肉。

这时候虽然司机全额赔偿了牧民的损失,但是强行索要死牛的牛肉,其实存在强迫得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要在赔偿中扣除死牛牛肉的价值或者死牛归司机所有,是有争议的。

即使需要扣除,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牛主有选择权,即牛主可以选择保留死牛,在赔偿金中扣除死牛的价值或者死牛归加害人。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更复杂的设计,举个例子:1、如果这头牛是耕牛,老乡们见牛主可怜,以高于市场价一倍的价格来买牛肉,牛主由此获得2万元,那么司机是否有权不赔偿,甚至是分得其中5000元?

2、假设这头牛死后被发现身怀巨宝牛黄,价值5万元,司机是否有权拒绝赔偿,甚至是要求分得一部分牛黄或变卖款?

这些都涉及到损益相抵的前提问题——相当因果关系,就不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