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中的"十恶",源自中国古代刑法中十种最严重的、不可赦免的罪行。这一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朝《开皇律》正式定名为"十恶",此后被唐、宋、明、清历代法典沿用。
具体"十恶"如下:
序号 罪名 含义
一 谋反 图谋推翻皇权、颠覆朝廷
二 谋大逆 谋划毁坏皇室宗庙、陵墓或宫殿
三 谋叛 背叛朝廷、投奔敌国
四 恶逆 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五 不道 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如灭门、蛊毒害人等
六 大不敬 侵犯皇帝的人身安全或人格尊严,如盗窃御物、伪造皇帝印玺等
七 不孝 对直系尊亲不敬不养,如辱骂父母、父母在世时擅自分家、父母去世不奔丧等
八 不睦 家族亲属之间的谋杀、殴打、控告等行为
九 不义 杀害长官、老师,或妻子在丈夫死后立即改嫁等违背伦常的行为
十 内乱 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 简单来说,这十种罪行可以归为三大类:
- 危害皇权: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 危害家族伦理:恶逆、不孝、不睦、内乱
- 危害社会道义:不道、不义
犯"十恶"之罪者,不得享受"八议"(贵族减免刑罚的特权),也不在一般大赦的范围之内,因此才有了"十恶不赦"的说法。
值得一提的是,"十恶"一词最早其实来自佛教,指的是杀生、偷盗、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嗔恚、邪见这十种恶业,后来被隋朝统治者引入法律,赋予了全新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