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 湖北武汉,21岁小伙到一按摩店按摩,结果技师按着按着,突然就跑了。小伙懵了,还没反应过来,民警就闯了进来。民警调查一番后以嫖娼为由罚了小伙200元。因技师没有为小伙提供特殊服务,也予以否认,小伙还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小伙喊冤,认为警方证据不足等等,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这小伙子刚二十出头,本来就是工作累了想找个地方放松一下肩颈,进了街边一家看着挺普通的按摩店,选了个最便宜的基础按摩项目。
技师是个女的,进了房间也就刚按了十来分钟,外面突然传来一阵嘈杂声,那技师脸色一变,二话不说拉开后门就跑了,留下小伙子一个人躺在床上,连衣服都还没穿整齐,满脑子都是问号。
紧接着房门就被推开了,几名民警进来当场就把他控制住了。小伙子当时人都傻了,反复说自己就是来按个摩,什么都没干。
可民警那边说了,这家店是被举报涉黄的重点场所,今天是统一行动,其他房间都当场查获了正在进行色情交易的人员,你在这个店里、跟涉黄技师独处一室,不是嫖娼是什么?
到了派出所,小伙子一口咬定自己就是正规按摩,连特殊服务是什么都没问过,更别说谈价格了。
更关键的是,那个跑掉的技师后来虽然也被找到了,但人家也坚决否认有提供过任何特殊服务,说自己就是听到警察来了害怕,条件反射才跑的。至于费用,小伙子连按摩都没做完,自然一分钱都没付,既没有转账记录,也没有现金交易。
可警方那边还是认为,这家店本身就是涉黄窝点,技师本身也有过卖淫前科,小伙子进到这种场所,本身就有嫖娼的主观意图,只是因为警察突袭才没来得及实施,属于嫖娼未遂,最终按照情节较轻的情形,对他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拿着处罚决定书,小伙子越想越气。200块钱说多不多,可一旦背上嫖娼的违法记录,那可是要进档案的,以后考公、参军、找正经工作都可能受影响。
自己明明什么都没干,就因为进了一家店、遇上了突击检查,就平白无故扣了这么个帽子,换谁都咽不下这口气。思来想去,他决定跟公安局打这场官司,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处罚决定。
官司一打,争议的核心就很明确了: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嫖娼?是不是只要进了涉黄按摩店,就等于嫖娼了?
很多人可能都有个误区,觉得必须发生了实质性关系才算嫖娼,其实不是。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批复,只要双方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达成了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合意,哪怕还没来得及实施,也已经构成嫖娼,属于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换句话说,只要谈好了价格、准备好了服务,就算还没开始做,被抓了也一样要罚。
但反过来讲,这个 “合意” 是要有证据支撑的,不能全靠推测。不能说店里有涉黄服务,就默认所有进店的客人都是来嫖娼的。法律上讲究 “孤证不能定案”,尤其是这种涉及人身名誉的处罚,证据链必须完整。
具体到这个案子里,警方手里的证据其实很有限:小伙子本人始终不承认有嫖娼意图,技师也否认提供特殊服务,双方既没有谈价的记录,也没有支付费用,更没有当场查获任何涉黄的行为或物品。
唯一能拿出来的,就是这家店是涉黄场所、技师有过前科,以及小伙子当时和技师独处一室。可这些都只能算间接的旁证,没法直接证明小伙子当天就是来嫖娼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有嫖娼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谈价、付费或者准备实施性行为的行为。
本案中,既没有双方的供述印证,也没有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仅凭场所性质和共处一室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嫖娼行为成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警方对小伙子作出的200元罚款处罚决定。
判决出来之后,网上议论分成了两派。有人说判得好,不能搞 “有罪推定”,进按摩店不等于就是嫖娼,不然谁还敢去正规按摩?也有人说这小伙子就是运气好,真要是没点想法,干嘛去那种街边小店?
其实站在中立的角度看,这个判决的意义不在于 “小伙有没有嫖娼的念头”,而在于执法必须讲证据、讲程序。你可以怀疑一个人动机不纯,但不能靠怀疑就给人定罪。
200块罚款事小,可一旦处罚成立,留下的违法记录对一个年轻人的影响可能是好几年甚至一辈子的。
当然了,这也不是说去涉黄场所就没事了。如果真的谈好了价格、付了钱,哪怕还没开始服务就被抓,照样算嫖娼未遂,该罚还是得罚。
真正想避坑的最好办法,就是别去那些明摆着不正规的场所,老老实实选正经的连锁按摩店,既放松得踏实,也不用担惊受怕。
说到底,法律既不会冤枉一个没违法的人,也不会放过一个钻空子的人。执法要守底线,做人更要守底线,这才是最稳妥的护身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