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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疑问,既然重婚罪的门槛那么高,为什么还要立项?朱女士这个事上,丈夫与第三者的

有个疑问,既然重婚罪的门槛那么高,为什么还要立项?朱女士这个事上,丈夫与第三者的行为,明显是道德已经无法约束的婚外情,公开第三者的存在也正破坏一夫一妻制,可收集证据显得格外不易,能不能成功还是一个问题。

一个证券公司的中层,讨回公道尚且充满变数,那些根本不懂法律,又正经历明知配偶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人,该怎么办才能捍卫婚姻?还是只能默认倒霉?

时代在进步,法律的适配性是否应该同步跟进?举例说,以前单纯的出轨行为,道德审判甚至比法律管用,社死和宗族面前抬不起头的后果,就能到达保护合法夫妻制度的效果。可现在,出轨被归结成了“所有男人都会犯的错”,背叛婚姻的代价远比一次婚外情审判轻的多;而一些恶劣的过错方甚至婚外同居生子,律法没有向受害者倾斜给了他们错觉,仍觉得道德自己没有,谁也就无法用道德约束自己,“只要自己不觉得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而这些错觉也会给少许同类人形成一种错误范式,一夫一妻制的核心被他们疯狂的啃噬。

此种情况下,主观恶意的违背一夫一妻制核心,即使不能判定重婚罪,也应该有律法惩戒。道德达不到的地方,法律不出手还待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