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隔肚皮!”山东济南,一男子分2次,借给朋友5万和7万共计12万,也没好意思让朋友打欠条,可12万,竟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男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朋友却反咬一口,说12万是他帮男子追回欠款,男子给他的感谢费,属于赠与、劳务报酬,不是借款,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杜先生跟张某,是认识很多年的朋友,平时称兄道弟,凑局吃饭、有事搭把手都挺痛快,俩人一直处得比亲兄弟还亲。
2017年10月的一天,张某找杜先生借5万周转。
杜先生没多想,朋友张嘴了,自己必须不遗余力,他当天就转了账,也没好意思提打欠条的事。
2018年2月份,张某在5万没还的情况下,又开口跟杜先生借7万。
按理说,以前欠的钱都没还,张某又开口借,杜先生应该婉言拒绝,毕竟有借有还,才再借不难。
但杜先生可不这么想,在他看来,朋友有难处,他就应该鼎力相助,张某之所以没还钱又借,肯定经济没缓解,作为朋友,他责无旁贷。
于是,杜先生又痛快转了钱,前后加起来一共12万。
结果,钱借出去了,张某不提不念不还钱,就当没这回事一样。
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张某半个字不提还钱的事。
杜先生刚开始,还想着可能对方生意忙忘了,又等了一段时间实在忍不住,微信上旁敲侧击提了一次,张某说最近生意不好,再缓缓。
杜先生一看不对劲,多次催要,张某还是一拖再拖。
这之后,杜先生又催了好多次,每次张某要么说没钱,要么干脆不回消息。
杜先生沉不住气了,直接把张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某变脸了,说这12万根本不是借款,是之前杜先生有笔外面的欠款要不回来,找他帮忙追债,给他的感谢费,属于劳务报酬,他凭本事拿的,没必要还。
杜先生气得不行,这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
开庭的时候,杜先生拿出了两次转账的记录,还有之前催债的通话录音。
录音里,张某被问什么时候还钱的时候,全程只说自己现在手头紧拿不出,从来没说过这钱是感谢费。
张某那边空口说白话,说这钱是杜先生自愿给的,却拿不出任何委托追债的协议,也拿不出杜先生承诺给感谢费的聊天记录、录音之类的证据。
法院最后认定,俩人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判张某还杜某12万本金,还要按照规定支付从杜先生第一次正式催款那天起的逾期利息,两边都没上诉。
2024年,浙江温州的刘某借给发小梁某8万元,也是没打借条,只有转账记录。
后来梁某赖账说,这钱是刘某给他的合伙投资款,生意亏了自然不用还。
刘某拿出了之前的聊天记录,里面梁某多次提到“这钱我肯定还你”,最终法院判定借贷关系成立,梁某全额还款。
在我看来,很多人觉得跟亲戚朋友提打借条、留证据是伤感情,真等对方赖账的时候才知道,没证据才是真的哑巴吃黄连。
不管关系多好,借钱的时候该走的流程一定要走,转账备注清楚是借款,最好写个简单的借条,别觉得不好意思,真到闹到法院的地步,啥感情都不如白纸黑字加转账记录管用。
另一方面,也别想着钻空子赖熟人的钱,现在法院判借贷纠纷早就不是只看借条了,聊天记录、录音、转账流水互相印证,照样能定事实。
赖账不仅要还钱,最后连朋友都没得做,名声也臭了,实在得不偿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也就是说,只要出借人能拿出转账记录,借款人说钱不是借款的,得自己拿证据出来,拿不出就得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别把“不打借条”当关系好的证明,提前留好证据,既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是给双方的关系上一道保险,反而能避免很多没必要的矛盾。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鲁中晨报20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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