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任职的公司遭大环境冲击,难以为继。为了不裁员,公司召开职工大会,提出降薪方案求共渡难关。
男子签字确认,可仅仅过了一个月,他对降薪结果不予认可,还以未足额发薪资为由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要经济补偿金。
这名男子在公开裁判材料中被称为刘某,2024年4月,公司经营持续承压,负责人召集全体职工说明资金状况,并公布自5月起执行的新工资方案。
刘某当场签字。5月28日,公司依照新标准发放工资,刘某收到工资后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原来的数额。双方随后重新谈降薪比例,但一直没有形成新的书面结果。
刘某的选择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在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在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4年6月18日,而双方原来约定每月30日前发放当月工资。
法院审查后发现,5月份工资已经按刘某签字确认的方案发放,双方重新协商后可能出现的差额,在6月18日时也没有超过下一次约定支付期限。案件的关键并不只是那张签字表,而是签字是否真实、工资何时到期、公司是否已经违约。
类似争议在北京并不少见。2019年1月24日,姜某某进入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20000元。2019年5月至8月,公司连续降低发放数额,却拿不出姜某某同意降薪的书面材料。
公司后来主张双方已经谈过调薪,但法院认为,工资标准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仅凭公司单方陈述不能证明协商一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公司补发27198元工资差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结果说明,公司遇到困难可以提出调整方案,但必须让劳动者明确知情并留下真实证据。
另一名刘某的经历又不同。刘某于2017年2月21日进入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月工资18000元。2020年,公司通知在2月和3月按原标准的50%发放,刘某收到信息后表示认可。
后来刘某要求补足工资,仲裁机构没有支持,因为双方对阶段性降薪已经达成一致。可公司在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21日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书面合同,直到4月30日才通知不再续签。
仲裁机构因此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8940元,并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543.79元。降薪有效,不等于续签、终止、补偿等义务一并消失。
经营困难也不能直接替代法定程序。2019年10月,武平进入北京某国际旅游公司担任导游。2022年6月30日,公司以境外旅游业务尚未恢复、经营困难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在解除前与武平协商转岗或变更工作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定解除程序违法,判令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赔偿金等共93472.77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几起案件摆在一起,刘某案件的结果也就清楚了。签字并不是让劳动者永远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公司也不能借经营压力随意减薪。法院真正审查的是协商过程、证据内容、支付期限和解除步骤。
案件中的公司已经完成职工告知,刘某也明确签字,5月份工资按约定日期发放,刘某又在新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法院据此认为公司当时尚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终驳回刘某要求经济补偿的全部诉请。
信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