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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职场人辛苦熬满十年工龄、签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彻底放下戒备,默认自己拿

很多职场人辛苦熬满十年工龄、签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彻底放下戒备,默认自己拿到了职场“铁饭碗”,再也不会被公司随意辞退,不用担忧失业风险。
 
这种普遍的心理安全感,让不少劳动者忽视了合同隐藏的法律漏洞,直到收到离职通知、被企业以合同自动终止为由解约,才发现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绝对的免辞护身符。
 
很多企业正是利用大众的认知盲区,滥用所谓“自动终止”条款规避赔偿,而读懂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条的底层释义,才能避开这场职场维权陷阱。
 
 
日常劳动关系里,企业最常用的套路,是在劳动合同中私自增设各类终止条件,宣称员工出现绩效不达标、岗位调整不配合、轻微违纪等情形,无固定期限合同将自动终止、无需支付赔偿。
 
不少员工看到合同条款便默认合规,被动接受无赔偿离职结果。
 
但三十年前出台的309号文件第二十条早已明确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约定终止条件,仅能以法定情形解除或终止,企业私自增设的自动终止条款,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普通人很难直观感受到这类条款带来的经济损失,一组真实的赔偿测算,能清晰看清企业套路的猫腻。
 
假设一名工龄12年、月均工资8000元的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公司以“年度绩效未达标、合同自动终止”为由单方辞退,企业拒绝支付任何补偿金。
 
按照劳动法标准,合法协商解除需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核算下来共计9.6万元;若属于违法辞退,需支付2N赔偿金,总额高达19.2万元。
 
企业凭借无效的自动终止条款,试图完全免除这笔大额赔付,本质上是利用法律盲区侵占劳动者合法权益。
 
 
多数劳动者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漏洞可被企业随意终止,也有人偏激认为这份合同绝对不能解除,两种认知都存在偏差。
 
结合309号文件与现行劳动合同法来看,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取消了固定到期时间,杜绝企业合同到期无条件裁员的情况,却不代表员工可以永久留任。
 
当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重大失职舞弊、被依法追责等法定情形时,企业依旧可以合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赔偿,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正常管理权限,并非违规辞退。
 
 
真正的争议核心,在于企业混淆了“法定解除”和“约定终止”的边界。
 
绝大多数企业私自添加的自动终止条件,都不属于法定解除范畴,比如常规绩效波动、普通工作失误、岗位适配问题等,都不能作为无赔偿解约的依据。
 
很多员工被企业话术误导,以为合同写明自动终止就只能被动离职,放弃了维权申诉的机会,最终白白损失大额补偿金,这也是职场劳动纠纷中最常见、最隐蔽的侵权行为。
 
 
这份老旧却依旧有效的法条,恰恰填补了职场规则的公平空白,专门制衡企业的强势话语权。
 
如果默许企业随意增设终止条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兜底价值将彻底失效,十年工龄劳动者的就业保障会形同虚设,辛苦积累的职场权益会轻易被一纸违规条款剥夺。
 
法律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就是为了锁定合同的保障性,让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承担对应成本,杜绝随意裁员、恶意免责的乱象。
 
 
身处职场,不必过度迷信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铁饭碗”属性,也无需畏惧企业设置的各类格式条款。
 
面对公司以自动终止为由的无赔偿辞退,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据309号文件第二十条否定条款效力,拒绝被动离职,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合法补偿金或赔偿金。
 
认清法条边界、看透企业套路,跳出非黑即白的认知误区,才能守住多年工龄对应的合法权益,不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障意义,沦为一纸空文。